作者:徐丹 郑爱玲 倪艳 2007-09-28
一女员工受派出去为客户做私人辅导,哪知竟被客户强奸,该员工的男友也为此提出分手。女员工将公司告上法院,并索要高额精神损失赔偿。
张丽丽(化名)今年23岁,去年初应聘到武汉一家培训中心当教师。今年1月,张受派去一客户家做辅导。没想到,她竟被客户强奸。
昨悉,强奸犯已被抓获并定罪。但此事后,张丽丽的男友因心理障碍,最终提出分手。张丽丽认为,这种情况应该算是“工伤”的一种,公司应对此事负一定责任。
律师说法: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薛莹认为,培训中心与张丽丽虽有劳动关系,但被强奸并不属于工伤范围之列,工伤赔偿里也无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项,所以这种情况无法作为工伤被进行认定。另外,法律上对于该案例也无明确的赔偿依据,但张丽丽是在工作时间被单位派到指定地方而受害,且身体和心理都受到伤害,仅从个人观点上认为公司应该对其作出精神损害赔偿。
(编辑:Cherry)
来源:武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