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国首例性骚扰被判刑的思考

作者:欧木华 2008-07-19

成都一人事经理要求和新来女员工交往被拒后,对女员工强行拥抱并亲吻。昨日,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该案,该经理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法制晚报》7月15日)

 

笔者以为,这个判例很有警示意义,其意义就在于给性骚扰和猥亵妇女罪作出了界定,这对现实生活中性骚扰一词被泛化、被滥用,也产生了良好的纠正作用。

 

新修改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我国首次将性骚扰列入现行法律的框架内。但在现实中,性骚扰这个词汇,越来越被滥用,甚至于明显是猥亵女性、强奸女性的行为,也被冠以性骚扰。对于某些不法者,性骚扰成了他们丑事败露后的烟雾弹,也成了他们逃避法律惩处的诡辩伎俩。

 

我们将性骚扰这个词汇纳入了法律的轨道,但这个词汇不应弱化强奸罪、猥亵妇女罪等原有法律概念,在大家的印象中,性骚扰是很难和判刑划上等号的,性骚扰似乎也算不上多大的事,一些好色之徒甚至将其当做是艳遇,这就说明,性骚扰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还存在着界定上的空白,这就难免让大众产生误解,甚至让不法分子钻空子。

 

哪些行为只是简单的性骚扰,而哪些行为又构成了犯罪,我们的法律必须给出明确的文本界定,虽然,该判例具有参照意义,但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笔者以为,还是应该从法律条款上予以完善,就像入室盗窃不能等同于偷拿同学橡皮的行为一样,只有这样,性骚扰这个法律概念才能发挥其积极的保护女性权益的作用。

 

(编辑:大路)

 

相关链接:

成都判决国内首例因性骚扰获刑案件

立法喝断性骚扰——浙版反性骚扰立法禁止五类行为

我国法律法规对性犯罪相关规定的汇总

反击性骚扰——性骚扰是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

来源:春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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