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中原 石放 2007-08-27
8月20日,当他被阜阳市中级法院以抢劫、强奸、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时,刚满43岁。他叫邹子文,太和县坟台镇邹营村的一个农民。
“三进宫”蹲监13年
邹子文仅读了几年小学便弃读不学,成为游手好闲,贪吃懒做的“玩童”,使他从小养成了偷鸡摸狗的坏习惯。1984年7月,在邹子文20岁的时候,他就因犯盗窃罪被太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此邹子文走上了屡屡犯案判刑的历程。第一次刑满释放后,他又于1991年10月因犯强奸罪被太和县法院再次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5年12月被裁定假释后,1996年12月又犯盗窃罪,被广东惠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9年5月刑满释放。在其成人后的16年里,断断续续竟有13年在监狱中度过。如果邹子文能够接受这些教训,或许他还能如正常人一样打拼出自己的后半生。但主观恶性极为强烈的邹子文,却再次变本加厉地疯狂作案。
“四进宫”难再回头
2006年9月,当他第四次因涉嫌犯罪被抓获归案后,他曾坦白:“自己的事自己明白,反正得判死刑,这在全县属于大案。自己作案这么多,使用的手段别人也做不出来。如果不是被抓住,肯定还要作案,也许还会去杀人。”他对自己的犯罪后果早已心知肚明。
2003年6月,离邹子文第三次出狱刚过去四年,他又再次开始了更加猖狂的犯罪。或许是有了前几次作案的“经验”,再次作案时他选择了复合手段。先是以暴力威胁被害人实施抢劫,接着对被害妇女实施强奸,若室内无人,则将值钱的财物窃走。至2006年9月,邹子文在三年多时间里,先后在该县的四个乡镇相继作案。其中入户抢劫18起,抢劫财物总价值1.32万元;在抢劫过程中强奸作案14起;盗窃作案1起,窃取财物价值2000余元。
邹子文每次作案,都是手提钢筋棍,携带手电筒,还用秋裤自制蒙面头套。昼伏夜出,骑着自行车到作案现场,只要看到被害人家里没有男人,就脱掉衣服赤身裸体,撬窗入室作案。先是威胁被害妇女交出现金、首饰等财物,后对被害妇女实施强奸。有的被害人家没有值钱的财物,即便一袋大豆,邹子文也要抢走卖钱。
阜阳中院经对该案依法审理,以被告人邹子文犯抢劫罪、强奸罪,分别判处其死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1.52万元。
(编辑:Cherry、王芯)
来源:中安在线-江淮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