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文 王继富 2007-07-23
2004年7月2日,大连市中山区男子李某将一名女子带至朋友家,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当日深夜11时,女子从7楼跳下。大连市沙区法院近日对此案进行审理,查明该女子患有精神疾病,李某日前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1959年出生,是大连中山区居民,无职业。2004年7月2日,李某在中山区胜利广嘲邂逅”一名女青年,并将其带至沙河口区解放广场附近的一家舞厅跳舞。当日19时许,又将该女子带到马栏子附近的朋友家中,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
意外发生在深夜11时,该女子站在7楼阳台说了一些莫名其妙的话后,纵身从7楼跳下,当场摔断两根肋骨。巨大的声响惊动了附近居民,警方赶到时,该女子由于失血过多出现休克症状。据医院透露,该女子经抢救后无生命危险,但全身多处骨折,同时造成部分神经损伤,现左下肢遗留严重的功能障碍。法医鉴定属重伤。
但司法鉴定发现,跳楼女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李某因此以强奸罪被提起公诉。沙河口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发生性关系以及该女子跳楼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同该女子发生性关系时不知道被害人有精神病,也看不出有精神玻
沙河口区法院认为,这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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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邹琪琪 |
来源:半岛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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