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海网记者凌利生实习记者王丽文 2007-07-07
南海网7月6日消息(本网记者凌利生实习记者王丽文):2006年10月24日傍晚时分,在海口市华兴学校就读的6岁女童芳芳(化名),被该校高中部17岁的男生强强(化名)带到教学楼四楼阅览室门口,用手强行触摸她的下身,造成轻微伤。强强因此而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芳芳也因此事而变得沉默寡言,转校后还害怕上学,更怕见到陌生人。
芳芳转校后,华兴学校却不退还她当期的学费,她的母亲夏女士几次前去索要都没有结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强强的父母及华兴学校共同赔偿芳芳的精神损失10万元,退还芳芳在华兴学校所交的4050元费用,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6岁女童校园内遭猥亵
夏女士在海口一家公司打工,2006年9月份她将在家乡读小学二年级的6岁女儿芳芳(化名)转到海口市华兴学校就读,因为平时没有时间照顾女儿,她为女儿办理了全托手续,除了双休日外,芳芳都是全天都由学校照顾,夏女士为此向华兴学校一次性缴纳了4050元费用。
2006年10月25日这天是星期三,按理来戛女士可以不去学校,但她担心芳芳到一个新环境中不适应,当天晚上抽空去学校看望。见到女儿时,她发现女儿好象变了一个人似的,一向活泼好动的女儿看起来情绪非常低落。她问女儿到底发生发了什么事情,女儿却只是说有件事她不敢说也不想说。这样一来,向某的父母更不放心了,他们隐隐约约地感觉到女儿一定是发生了什么不好的事。
据夏女士称,她去看女儿时,教室里只有女儿和她的班长在,班长是个可爱的小女孩,年龄虽小却非常机灵,同芳芳相处不错,看到自己的女儿有什么事却难于启齿后,便询问这位小班长,小班长说,“昨晚有一个大哥哥把芳芳带到学校四楼阅览室门口处触摸下身,芳芳又不敢告诉别人,只是同我说了,并且说下面被摸后很痛。”6岁的女儿在学校的校园内竟遭到猥亵?夏女士在怀疑的情况下立即向女儿询问这件事情的真相,女儿哭了起来,并在哭声中说出了自己被污辱的经过。
挨教室寻找做案者
芳芳当时向她的母亲讲述说,前一天晚上她一个人在学校操场上玩耍时,一个大哥哥带她到小学部四楼转角处,把手伸到她拉尿的地方,她立即将这个大哥哥的手拉出来,这个大哥哥却抱住她亲,她推开了这个大哥哥,大哥哥就走了,她下楼后就将此事告诉了班长,并告诉班长不要告诉别人。
听到女儿的诉说后,夏女士感到女儿已经受到了伤害,并且想到要查出是谁欺侮了她的女儿,就带着女儿和小班长去找女儿的班主任李老师,李老师听后也感到很吃惊,因为此事发生已经有一天了,她还并不知道。因为当时学生都已下课,李老师将此事向学校领导汇报后,与夏女士约定第二天调查此事。
第二天一大早,夏女士就匆匆地赶到发华兴学校,该校德育处的王主任已经在等着她了。几个人按芳芳对那位“大哥哥”的描述推算,确定应该是初三年级以上的男生。芳芳在该校王主任等老师的带领下,从初三教室逐个往高年级查找。走了几个教室后,芳芳在该校高中部某班中找出了伤害她的大哥哥强强(化名)。
17岁高中生因好奇而猥亵
据夏女士称,当她的女儿芳芳指认出强强后,强强装出一付若无其事的样子说,“好笑,找我干嘛。”在老师和她的开道下,强强才承认了自己伤害芳芳的事实。并且当着老师的面,写下了自己伤害芳芳的经过。另一方面,向某的班主任也写下了书面材料,证实此事确实发生了。
强强在给老师的书面材料中写道“在星期二(10月24日)的下午6:00钟时,我在打球,打了一会儿,我的朋友要回去了,我就要去吃饭,后来我发现一位女孩子,一个人孤单的在玩。于是我便产生了一种奇异的心理,这是我成长(以来)在这种情况(下第一次)有这样的心态。于是我便把她骗上了四合院四楼图书室门(口)其实我没有恶意的,我只是有一种生理上的好奇心理。我不想欺负她,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也失去了控制了。但是我很后悔,我的作法也被发现了,我也勇于承担我的错误,但是世上没有后悔药,吃(做)了什么事情自己最清楚的了。你们很了解我,我很感(动)。我的主任能开导我,对方的家属能够理解我,你们都能够原谅(我),我很感谢你们。我欺负了你的女孩,我(会)向你们保证,没有下次了,也不敢有了。当然这队你的孩子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但是我也十分的悔恨(自己)。当时作(做)了什么事也是出于失去理制(智)的情况下,也感请(谢)我的主任,女孩子的家属,你们都能够(的)原谅我。我也向你们各位保证,绝对没有下次,如有下次任你们发落我没有话说。”这时的强强还只有17岁。
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取保候审
强强的父亲是一名从事政法工作的公务员,他的儿子在学校涉嫌猥亵儿童后,校方立即通知他来学校协商处理此事。据芳芳的母亲称,她看到强强承认自己的错误后,感到他还小,并不想为难这个学生了,没想到强强的父亲来到学校后,态度是非常不好。见到芳芳时,第一句话就是“这个孩子还这么小啊1然后解释说自己小孩小,不懂事,并且态度强硬地称“事情发生了也没办法。”连一句“对不起”都没说过。
夏女士说,界于强强父亲的态度,她向警方进行报案,强强于2006年10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取保候审。就在报案的当天,她带女儿芳芳到海南省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论表明:向某的阴部有“潮红”和类似指甲状的伤痕,双大阴唇外侧有线状充血。
校方不愿承担此案民事责任
据夏女士称,欺侮她女儿芳芳的强强取保后审后就没在这所学校读书了,她女儿芳芳也由于害怕而转学了转学后的却依然害怕去上学,而华兴学校却不退还女儿那一个学期的费用,甚至连个出面道歉的人都没有;于是她到华兴学校找到了当初的德育处王主任,王主任说学校已经尽到责任了,这事与学校无关,是学生一个人的犯罪行为。
夏女士说,不但学校态度如此,强强家属也对此事显得非常冷漠,案发后从没有主动与她沟通过此事,于是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强强及强强的父母及华兴学校同时告上了法庭,索赔精神损失10万元及芳芳当期所交的学费。夏女士在诉状中表述“强强的侵权行为给芳芳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依法应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强强属于未成年人,相应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同时,由于此事是在校期间发生,海口华兴学校属于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机关,但其未尽到相应的义务,致使芳芳的人身受到伤害时未能得到及时的保护,所以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美兰区人民法院已经就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开庭当天强强及父母没有到庭,委托了代理人出庭,华兴学校没有到庭,该民事案正在审理此中。6月4日,记者就此事电话采访了华兴学校谢校长,她表示学校到底要不要为此事担责,由法院说了算。
法学教授称学校需为此事担责
芳芳是在华兴学校读书期间并且是在校园内遭到同校高年级男生的猥亵,华兴学校到底要不要为此担责呢?针对此案,本网记者采访了海南大学法学王崇敏教授。王教授说,在此案中,学校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基于教育合同,学校应当对其学生负有合同上的义务,这些法定义务包括学生的教育、生活及安全等方面,其中安全方面包括学生的精神安全、身体安全和财产安全,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另一方面,无论该女孩入校时其父母是否与学校签定合同,只要是学校接收了该女孩,就与其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同样对该女孩负有法定上的保护义务。
王院长称,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保护法》、《弱势群体保护法》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等,学校都应当履行保护该女孩的义务,并承担自己的责任。从整件案子看来,学校在管理和保护学生方面存在很多盲区,疏于管理和防范,应当适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编辑:Stronger)
来源:央视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