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磊 2007-06-29
新闻媒体,即大众传播(Mass Communication)活动的主体,拥有最广泛的受众,具有最深刻的社会影响力,被誉为“第四权力”。它是人民的喉舌,社会的监督者,国家的发言人。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新闻媒体的触角已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揭发不法官员的贪污受贿行为,曝光商业机构的非法交易,反映社会的不公正现象,发起群众集体援助行动,新闻媒体俨然已成为公众心目中社会道德的衡量者,最具约束力的准绳和最精确的标尺。然而,随着竞争的加剧和商业化程度的提高,这把尺子,已经有点歪了。
一、纸质媒体
纸质媒体是最先出现的传播媒体,发展至今,它的主要载体--报纸,与大众的关系最为密切。特别是地方报纸, 由于贴近民众,内容丰富,已成为百姓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阅读品。作为报纸来讲,发行量是最能体现受欢迎程度的指标,发行量越大,广告收入就越高。于是,不少报纸就开始在吸引大众目光上动脑筋,这“脑筋”自然动在了新闻标题上。不少新闻标题趋向低俗,但凡新闻内容涉及 “性”、“暴力”等主题的,标题便一个劲地往“强奸”、“强暴”、“围殴”等字眼上靠。如最近山西黑砖窑厂曝光后,《XX快报》以大黑体字“少女被逼在黑砖厂当性奴”为题,报道了两名误入黑砖厂打工的少女受辱的经历,笔者无意质疑新闻内容是否有不实或被夸大,只对如此标题耿耿于怀。编辑完全可以换一个比较平和的标题,不应以如此触目惊心的字眼来“提示”读者新闻有“可看之处”。大众类报纸身为传播媒介,受众层次广泛,理应在措辞方面做出表率,然而这种行为却有打“色情”、“暴力”擦边球的嫌疑。
二、电视媒体
电视传播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赢得了广泛的受众,可以说与纸质媒体平分秋色。电视媒体音画并茂,从传播力度上来看电视媒体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大,在传播内容的把关上应更为严格。但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广告事件,传递出一种危险信号:电视媒体不负责任地传播不实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会误导受众且影响巨大,并且,当前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发布者的发布不实信息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外,并没有更严格的法律法规约束这类行为。
同时,电视媒体还在暴力和恐怖画面上作文章。2007年5月6日,贵州省某农村信用社内,一名歹徒光天化日之下将一名妇女连捅数刀后抢走5000多元现金,然后迅速逃窜。银行的监控摄像头拍下了全部过程。某知名电视台在播报新闻时,对这段视频不加以任何剪辑和模糊处理而直接全程播放。尽管因为摄像头本身的技术原因,画面并没有清晰显示出流血等镜头,但是歹徒的行凶手段和受害人的受害过程一览无遗,给人的震撼不亚于暴力片。当时新闻播报是以歹徒的残忍和围观者的冷漠为主题的,观众在电视媒体的引导下而义愤填膺唏嘘不已时,殊不知刚才的残忍画面对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冲击。试想,如果一个儿童看到了当时赤裸裸的镜头,对孩子的幼小心灵会造成多大的伤害?电视传播的受众理论上是无限制的,任何年龄段的人都能接收。电视媒体不应该以此类视频为噱头,光顾提高收视率而忘记了自己本身的责任,笔者认为,电视媒体的这种行为不仅有悖于职业道德,还应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
笔者以为此类现象的出现与我国还没有明确电视节目分级制度有关,电视节目一旦播出,就处于“失控”状态,任何受众都能不加限制地接收。在这方面可借鉴美国做法,美国电视节目在1996年已实行分级制度。节目等级共分7级,一级适合所有儿童观看,二级和三级适合7岁以上儿童观看,四级以上为普通观众观看。
三、网络媒体
网络媒体发展至今,已经算是相当成熟了,各个门户网站都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然而,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造成网站监管力量的缺失,更由于互联网本身“信息量巨大,传播双向性”等特性,信息的传播比传统媒介受到更小的约束,受众的范围也更加广大。
打开国内某一知名网站主页,仔细看看,就会发现,除了正常的新闻标题外,还有一些字眼惹火的标题链接,如“公交贱男当众狂摸少女胸”、“香港警员疑爱上黑帮女子被砍(图)”等等,无一不刺激着网民的眼睛。在其提供新闻搜索的栏目下,排列着被网民热搜的关键词如“高中生杀老师”、“校园性虐事件”等等,至于这些关键词是否有意被排在最前,则不得而知,不过肯定的是,网站运营者并未将这些关键词适当屏蔽。
网络媒体在信息发布的把关上也有不妥之处。2007年5月23日,重庆开县一小学遭到雷击,7名小学生当场死亡。不料没过多久,在某一著名BBS上,赫然出现一组事故现场的照片,包括遇难者遗体在内的惨状让人心惊肉跳。我们固然要谴责上传照片者的不道德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遇难者的家长,也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但网站的管理者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因为,管理者并未对此不良信息采取删除或屏蔽措施,而是任其流传,提高点击率不能以牺牲公共秩序为代价,公共利益已经受到了侵害。
近年来,社会上关于新闻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其间虽然有过一个《新闻法》草案,但至今也没有正式提交审议。保障新闻自由的同时也要规范新闻传播行为,两者并不矛盾。针对当前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种种不正常现象,新闻法立法进程亟需加快。《新闻法》出台前,对于新闻媒体这把出现歪斜现象的尺子,必要之时,公众的力量也应及时介入,将其“拗直”。( 编辑:Alice )
来源:东方法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