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洪宝光 吴棉 黄斯 2007-06-29
海口晚报网6月28日讯 日前,海南琼海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强奸幼女案做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6年1月的一天,住在琼海市南俸农场敬老院的退休工人、74岁的被告人陈某在南俸农场市场新桥处经搭话认识了被害人覃某(13岁)。经过一番交谈,覃某向陈提出借钱,陈未同意。三四天后的一天下午,在覃某家门口,覃、陈再次碰面,覃又提出借钱,陈表示同意,并示意钱在敬老院的宿舍里,让覃与其一同去敬老院取。覃随陈来到陈在敬老院的卧室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陈给了覃人民币20元。在此之后,陈某又先后两次与覃某发生性关系,并分别给覃某人民币25元和30元。2006年7月份,覃的家人发现其怀孕,2006年8月2日覃某到琼海市人民医院引产。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DNA亲缘鉴定,认定陈某与覃某是胎儿的父母亲。
琼海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多次,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陈某关于其与覃某发生关系是覃某同意的,不是强奸的辩解意见,因其明知女方是或可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法以强奸罪论处,故其辩解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编辑:lily)
来源: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