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水教练猥亵女游客案不成立

作者:宗兆宣 2007-05-10

4月19日,来自北京的女游客郭某在三亚天涯海角风景区内潜水时,感觉自己遭到潜水教练麦某的猥亵,盛怒之下浮上水面并随后报警。9日,三亚警方已对此事予以结案,对游客郭某控告的情况不予认定,同时对潜水教练麦某不予处理。

 

游客投诉

 

潜水时遭教练猥亵

 

4月19日下午,在北京市某音乐舞蹈艺术学校招生办工作的郭某进入天涯海角风景区游玩。15时,郭某随金帆公司潜水教练员麦某下海潜水。15时30分,郭某上岸后向该公司负责人投诉,麦某在潜水时对其“非礼”,要求该公司开除麦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到现场负责处理此事的金帆公司负责人陈琼贤因郭某要求过高,提出向警方报案,随后郭某也进行报案。

 

17时10分,天涯边防派出所干警赶到现场处警时,麦某因害怕承担5000元的赔偿责任,看到干警来后便偷偷溜走。随后,天涯边防派出所干警将郭某及其同事陈某和该公司潜水主管黎某等有关当事人带回派出所,分别作了3份笔录。

 

而三亚金帆公司是具有法人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与环岛福瑞达公司合作承包经营天涯海角景区内的海上娱乐项目,与天涯海角风景区没有隶属关系,每年向景区上缴一定数额的承包款。

 

接到投诉

 

有关部门及时行动

 

接到投诉之后,天涯海角风景区负责人黄伟到派出所协助处理此事,并做好游客的护送、饮食等安抚工作。当天晚上,黄伟和景区常务副总经理姚劲松陪同郭某和同事陈某用晚餐。饭后,应她们的要求,送她们免费到鹿回头观赏三亚夜景。21点左右回到酒店后,黄伟和姚劲松还代表金帆公司与郭某调解此事,表示同意建议金帆公司开除潜水教练麦某,并向郭某补偿5000元,但遭到郭某拒绝。郭某依然要求公司开除麦某、景区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并将精神损失赔偿由原来的5000元提至50000元。

 

20日上午,市国资委负责人将此事向市有关领导汇报,并组织召开天涯海角景区、天涯海角边防所和金帆公司相关负责人协调会,要求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配合处理好这一投诉事件,特别是金帆公司要对潜水项目进行整顿,加强对员工的道德教育,规范员工的服务行为。21日,天涯海角景区邀请并专车接送游客郭某和她的同事陈某免费入园区游览,由金帆公司负责人及景区工作人员陪同。游览结束后安排在天涯边防所进行调解。

 

游客和潜水公司

 

分歧过大协调未果

 

游客郭某随后对此事件提出了三点要求:要求天涯海角景区和金帆公司在媒体报道上对她本人做出公开赔礼道歉;要求金帆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要求将潜水教练员麦某法办。

 

金帆公司负责人针对游客郭某提出的三点要求表示,游客郭某投诉一事未经公安部门确认,不赞成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过高,不合理。金帆公司表示可以做出一些适当补偿,表示慰问。如果对方坚持要赔偿5万元,请郭某依照法律程序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如果投诉一事被公安部门确认,同意辞退麦某,法办的事应由边防派出所认定处理。因双方分歧过大,调解未果。

 

23日上午9点左右,郭某向三亚市旅游局有关领导投诉,该领导责成市旅游局质检所调查处理。10点3O分,市旅游局质检所召集市旅游投资公司、金帆公司经理负责人以及郭某调解投诉的有关事宜。在调解过程中,游客郭某认为金帆公司态度不诚恳,未承认潜水教练员对其存有猥亵行为。后来因郭某情绪激动,未能继续调解。

 

23日下午2:30分左右,市旅游局质检所请郭某在三亚的朋友王女士到质检所协助调解,王女士经过和郭某商量,代表郭某提出两点要求:要求金帆公司要以书面道歉,并加盖金帆公司公章;至于赔偿金问题,可以让步,但要看金帆公司的道歉态度是否诚恳,提出3万元赔偿金额。此后,三亚市旅游部门多次组织金帆公司与郭某指定的联系人沟通协调。由于金帆公司和郭某有诸多分歧,调解始终未能达成共识。当地派出所展开调查

 

案发后截至4月29日,当地天涯边防派出所先后向报案人郭某,嫌疑人麦某以及8名案件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共制作询问笔录12份、勘查笔录1份,绘制现场图1张,拍摄照片12张,组织潜水用具套装试验1次。

 

在调查过程中,派出所发现郭某用编号为“沈字第0943126”号军官证进入天涯海角景区。郭某在接受询问时承认:“证件是真的,不过是通过关系办来的,不代表我的真实身份”。

 

游客自述遭猥亵

 

潜水教练否认猥亵和下跪行为

 

游客郭某在报案笔录山称:发觉潜水教练有意抚摸我胸部(持续约10秒)的行为便立即推开他,同时感觉到自己穿的潜水服松了。我用右手往后一摸发现潜水服的拉链已从颈部打开至腰部(约45厘米长的口子),便要求潜水教练立即将我带出水面。我愤怒质问他:“你干吗”(指责教练非礼和拉开拉链的行为)。他忙帮我拉上潜水服拉链并解释说:“对不起,我刚才一时冲动”。听到我要向公司投诉,他便央求我不要投诉,并提出给200元作为赔偿。我拒绝并强烈要求他送我上岸。

 

返回至可以站立的浅水区,他帮助我卸下身上的潜水装备时,还在海边下跪央求我不要投诉他。

 

而潜水教练麦某向警方叙述说:当天15时,经过潜水处的手语和适应性动作培训后,我用右手压住郭某背后的氧气瓶,让握郭某住我的左手腕,带游客郭某一起潜水。在潜水中,有时因为郭某紧张将我的左手拉到她前胸,有时我的左手在运动中触碰到她的胸部。下潜约30分钟后,我感觉时间快到了,便带着游客郭某往岸边潜返。潜返时刚好遇到水流逆急的退潮,我被她握着的左手,在用力时多次无意间触碰到她的胸部,最后1次触碰持续时间约1分钟,导致她误会我有“非礼”行为,便向我作了上浮水面的手势。

 

浮到水面后,她质问:“你干嘛把我潜水服的拉链打开,你非礼我?”,我看到她身后的潜水服拉链确实拉开了约12厘米长度的口子,便帮她拉上拉链。她又说:“你非礼我我要告你”。我以为她指的是我在潜水时不慎触碰其胸部,便连忙道歉。在听到她说要向公司领导投诉,并要求我赔5000元后,我央求说:“我们打工的没这么多钱,赔你200元行吗?”,但她仍然坚持投诉。随后,我将郭某送回岸边,并帮助其重新套上潜水装备拍照。17时10分,我和游客郭某等一同到景区门口,在等候警方处理时,因害怕承担5000元赔偿费用偷偷逃离。

 

麦某否认其有拉开郭某潜水服拉链、故意抚摸郭某胸部、和下跪求饶的情节。

 

公安机关

 

对涉嫌猥亵案件不予认定

 

当地派出所对此案进行了多方调查,首先是针对潜水教练麦某在陪护游客郭某潜水时的动作是否符合规定,这一问题派出所先后调查询问了该公司潜水主管王伟光,潜水教练陈昌程、陈政取等专业潜水人员,认为麦某右手按住游客身后的氧气瓶,并让游客用左手握其左手腕属正常的保护性动作。这种情形下,在潜水时难免会触碰客人胸部。

 

而关于在潜水中游客潜水服的拉链能否完全拉开的问题。4月20日,派出所在勘查试验中,通过潜水员演示穿带潜水装备发现。当潜水人员穿上潜水服、从腰部向颈部拉上约50厘米的潜水服拉链,再套上紧贴身体的系着氧气瓶的马甲式背带时,潜水服拉链可以从颈部拉开约12厘米长度,但约有三分之二长度的拉链因被马甲式背带和氧气瓶遮挡而无法往下拉开。即根本不可能出现如郭某所说的,人为地将潜水服背后的拉链从颈部解开至腰部(约45厘米)的情况。

 

根据调查掌握的证据情况,对游客郭某投诉麦某涉嫌猥亵他人案无法予以认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7条和第203条之规定,三亚市公安局对游客郭某投诉麦某涉嫌猥亵他人案予以结案,对郭某控告的情况不予认定,同时对麦某不予处罚。

 

(编辑:Stronger)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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