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受案犯母亲收买 帮强奸犯洗冤作假证

作者:佚名 2007-05-02

浙江在线04月29日讯 俗话说舐犊情深,护子心切乃人之常情,但新昌有两位母亲因为替儿子掩盖罪行,结果自己也触犯了法律。昨天,记者了解到,这两名母亲已交代了收买指使两名受害人作伪证的犯罪行为。

 

2006年8月至10月,新昌县公安局接到多名少女报案称被人强奸,民警经过多方侦查,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并迅速将嫌疑人抓捕归案。调查工作结束后,2007年2月8日,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但不久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却联名书写了要求复核证据的申请书,并附上被害人陈某、王某亲笔书写的材料,称她们是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于是,该案又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

 

怎么到了诉讼阶段证人要突然改变证词呢?办案民警对案件进行了再次梳理,认为其中必有隐情。由于受害人居无定所,办案民警知道号码的唯一一部手机也已停机了,因此查找十分困难。最后,办案民警多次赶赴宁波,几经艰难终于找到了受害人,在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后,她们终于说出了真相。原来,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犯罪嫌疑人的母亲徐某等两人曾多次找到陈某、王某,用请吃饭、送财物等方法指使她们改变证词。最后,王某、陈某经不起老人的百般恳求,按照老人的意思写下了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材料。(编辑:Stronger)

来源: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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