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鹏 2007-04-19
八岁女孩遇少年“色魔”
对于现在暂居在包头市青山区的许九柱夫妇来讲,2006年8月17日是他们全家刻骨铭心的日子。在那个难以忘怀的日子,一切记忆都是黑色的。
现年41岁的许九柱一家人原居住在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明安镇义和让社村。2006年8月17日17时许,他刚上小学一年级的二女儿许艳(化名)怎么等也没有回家。在这个小孩本来少的村子里,一般情况下,许艳早已回到家做功课了。她能去哪里玩?为了防止意外,夫妇俩分头在村子里开始寻找,可寻找到天色暗下来也未找到。
在向村民打听期间,有好几个村民告诉许九柱,许艳曾和同村余君(化名)在一起。一听到“余君”这两个字,许九柱夫妇俩不约而同倒吸一口气,因为余君辍学在家放羊后无恶不做。当日,许九柱夫妇俩几次前往余君家询问,但他们家人异口同声地声称并未见到许艳。
情急之下,许九柱报警。次日清晨,警方通过调查,证实余君有重要犯罪嫌疑,并于次日下午经犯罪嫌疑人余君指认,确定许艳尸体被投入村头一口深井内。可是,由于这口井深达百米,需要通过特殊机械才能打捞尸体。经过乌拉特前旗政府领导审批,最终在破坏该口深井的情况下,于半个月后将许艳的尸体打捞上来。
经警方调查得知,案发当天,犯罪嫌疑人余君将许艳诱骗至一个破烂房子实施了奸污,并将许艳勒死,随后掷于深井。
犯罪嫌疑人不能被判死刑
许艳被害后,不堪忍受痛苦的许九柱一家离开了令他们伤心落泪的故乡,只身搬至包头市青山区。夫妇俩平时成了工地上的小工,而懂事的大女儿害怕母亲因痛苦落下病根,执意不去上学,陪在母亲身边。在亲戚朋友的规劝下,大女儿才重新上学,而许九柱夫妇一边打工,一边关注着案件的进展。
今年4月初,该案件即将审判之时,许九柱夫妇俩才从律师处获知,由于犯罪嫌疑人余君在作案时未满16周岁,尽管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幼女罪两项罪名,但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余君不能判决死刑。
得知该消息后,许九柱十分痛苦。在他固有的意识里,杀人就要偿命。“二女儿受害后,凶手父母从未来我家道歉… …我要他们家得到该得到的惩罚。”许九柱愤恨地说。
受害者亲属可要求死亡赔偿金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余君不可能被判死刑。但法律还规定死者家属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金。
依据2004年5月1日起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二十九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务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其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当记者咨询完相关法律,非常肯定地告诉许九柱可以申请死亡赔偿金时,许九柱只说了一句话:“假如这笔钱下来,不管多少,我要全部给大女儿存在银行或交教育保险。二女儿去了,我不想再失去这唯一的女儿。”
来源:春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