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2007-03-15
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说,《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禁止对女性性骚扰的规定,但从司法角度讲,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现在性骚扰诉讼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着“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等问题。许多性骚扰案件的原告由于所谓“证据不足”而败诉。截至目前,媒体披露的十几件案件中,一半以上都因此而败诉,即使上诉,也难以获得必要的精神损害赔偿。
建议司法解释中确立“性骚扰”案件审理基本原则:坚持男女平等,对妇女权利进行充分合理的保护,防止对受害人在审理过程中二次伤害,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实质平等,防止滥用诉权等。
同时,界定“性骚扰”定义及一般定义和职场性骚扰定义,以及明确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责任、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证据原则等概念的界定问题。对性骚扰问题进行法律规制,并对性骚扰受害人予以积极的司法救济。
( 编辑:Alice )
编辑:谌超
来源:西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