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有污点人员不能从事幼保工作

作者:记者薛荷玉 张幼芳 2007-01-29

教育部通过儿童教育及照顾法草案,明定有性骚扰或性侵害被判刑确定者,均不得担任保母或出任幼教机构工作。
   

该法也将缩小幼教机构师生比例,以目前儿少法规定收托二至三岁的托儿所师生比为一比十五,但未来必须缩小为每十位幼儿就必须有一位教保人员,且每班以廿名幼儿为限,三岁以上的幼儿每班也不得超过卅人。
   

儿教法整合了过去内政部主管、收托二至六岁儿童的托儿所,及教育部主管、收托四至六岁儿童的幼儿园,未来托儿所、幼儿园两个名词都将消失,统称「幼儿园」,未来幼儿园、托婴中心、安亲班、课辅中心的师生比、场地设备,都有更严格的限制。
未来幼儿园都要聘有医师,可专任也可兼任或请特约医师;且收托三百零一位以上小朋友的幼儿园,要聘护理人员及社工员各一名;三百人以下者,也必须以特约、兼任或专任方式聘请护理人员及社工员。
此外,曾经贪污渎职的公务员、曾性侵害、性骚扰、或虐儿且经判刑确定者,都不能担任保母、或在幼儿园等教保机构工作;如保母或教保人员虐待儿童,或给儿童看有害身心发展的书、光盘,将被处三至十五万元罚款。
  

教育部通过儿童教育及照顾法案,未来将对无照保母重罚,但靖娟基金会执行长林月琴反问:「怎么抓?」她说,此法立意虽好,但陈义过高,还是不能解决「所托非人」问题。
林月琴说,罚则不是问题,问题是如何执行。法案将保母定义为「三亲等外、收费」的教保人员,但家长只要跟亲友讲好价码,不管对方有无保母证照,只要宣称不收费,「你怎么管?」

 

( 编辑:Alice 邹琪琪)

来源:春风心理应激干预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