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宁波网网评员:毕文章 2007-02-09
一名幼女屡次遭到强奸,竟然有多个帮凶,这本身就令人惊讶不已啦。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幼女的妈妈客观上也沦为了帮凶,这实在是让人费解。
原阳县一12岁女孩于2002年遭到同村已婚男子强奸。之后,该女孩共遭受其蹂躏5次,由健康活泼变得有些精神失常。当女孩的母亲要报案时,村干部出面协调让该男子出3万元钱私了。更让人不解的是,其母亲在报案一年后,当地公安部门竟然一直未对此事立案。(《今日安报》2月5日)
幼女厉厉2002年,被同学的父亲全某强奸了两次。她因为害怕没有告诉妈妈。2004年,厉厉第4次被强奸的时候,被妈妈发现了。可是,妈妈为了孩子的名声,并没有报案,只是让全某写下了保证书,就让孩子转学了。天下竟然有这样的母亲,简直是二十一天不出小鸡——混蛋一个。正是由于厉厉妈妈的错误做法,致使厉厉第5次被强奸,患上了精神失常的毛病。由是观之,厉厉的妈妈是帮凶之一。
全某的妻子薛某狗戴帽子——根本就不是人。她居然两次帮助丈夫强奸厉厉。丈夫要强奸厉厉,厉厉害怕不敢到她家,她就对厉厉的妈妈撒谎把厉厉骗到自己家,还帮助丈夫扒厉厉的衣服,让丈夫强奸厉厉。由是观之,薛某是帮凶之二。厉厉最后一次遭到全某强奸以后,村干部小民、小正来到了历历家。了解了事情的真相后,居然提出让全某拿出三万元钱来私了。因为厉厉的妈妈坚决不同意,说全某已经不只是这一次,必须得告他。才没有做成这笔肮脏的交易。由是观之,村干部是帮凶之三。
厉厉的妈妈报案以后,原阳县公安局官厂派出所副所长魏书涛等3人出警,不知道为什么没有抓到全某。从2006年2月19日报案至今,时间将近一年。原阳县公安局副局长吴长城介绍情况说,目前还没有对该事件进行立案,该案正由该局刑侦二中队主办。由是观之,警方是帮凶之四。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是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构成犯罪。在这件事情上,居然有这么多的帮凶,实在是让人义愤填膺。窃以为,不但全某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就是那些帮凶也必须得到惩处。否则,还有良心吗?还有天理吗?还有王法吗?
( 编辑:Alice、王芯 )
来源:春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