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实证研究(4)

作者:梁娟萍 2007-07-20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固然要考虑责任人的赔偿能力,但是这种考虑更多的应该是在执行阶段,法律不能因为要考虑责任人的赔偿能力干脆自始就免除其责任。而且,刑事诉讼的价值除打击犯罪外,还在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是等同的,二者没有主次之分。因此,诉讼应追求惩罚与抚慰的双重功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置就体现这一点。对犯罪行为给予刑事处罚并要求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虽然也实现了这两重功效,但是其中的抚慰效应却是十分有限的,对受害人的抚慰更多的还要通过精神损害赔偿来实现。

 

总之,当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仍不完善,在一些方面、一定程度上难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的国情及问题的原因,我们要做的就是要消除现行法律规定的负面影响,以实现对刑事侵权精神损害的有效救济。立法机关加强立法、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司法机关在应用法律处理刑事侵权案件时更需重视进行利益衡量,不要局限于法条,要尽可能“做好立法者的助手”,受害人本身也应该积极争取,为权利而斗争,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合力共同解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真正起到保护更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参考文献:

 

⑴刘风景、管仁林著:《人格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一版第237页;

⑵于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精神损害赔偿》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九卷第238页;

⑶⑷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第632页转引自于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精神损害赔偿》;

 

⑸雒文佳:《关于精神损害概念的界定》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9期第153-155页;

⑹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台大法学丛书编委会1990年版第47页转引自张晓军《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救济与目的性扩张--〈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评释》;

⑺⑽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载《法学研究》第二十五卷第四期第13-14页;

 

⑻刘风景、管仁林:《人格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238页;魏振瀛:《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法律适用》转引自于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精神损害赔偿》;

⑼简万成:《司法实践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⑾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5页;

 

⑿日本学者铃木贞吉参照法国学者的划分,将无行损害分为两类,即与财产损害并发的无形损害,称为社会性无形损害;不与财产损害并发的无形损害,称为感情性无形损害。转引自于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精神损害赔偿》;

⒀杨立新、薛东方、穆沁编著;《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⒁覃有土、雷涌泉:《人身损害赔偿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第113页;

⒂熊健奎:《浅析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9期第156-158页。

 

( 编辑:Al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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