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性侵犯应该定罪吗?

作者:佚名 2006-09-19

近年来,同性性侵犯案件时有报道,但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司法机关无法对行为人给予应有的处罚。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刘白驹昨天提出提案,建议修改《刑法》,将同性性侵犯行为列为犯罪,以“猥亵罪”论处。

 

白驹委员介绍,按照司法解释,同性性侵犯行为,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同性的他人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进行猥亵。

 

同性性侵犯列为犯罪为各国通例

 

近十几年来,一些国家如法国、德国还修改刑法上性行为和强奸罪的定义,将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归入强奸罪,给予男性权利和女性同等的保护。我国除针对同性未成年人实施性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外,如何处理发生于同性成年人之间的强制性行为,在法律上存在空白。

 

刘白驹委员认为,同性性侵犯具有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犯,损害他人的身心健康,并败坏社会风化。而且这种强制性的同性性行为也更容易传播艾滋病和性病。“对这种行为通过刑罚加以惩治和防范是必要和适当的”,因此他建议修改《刑法》,将同性性侵犯列为犯罪。

 

他认为,定罪的方法有两个,一是修改“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行为归入强奸罪,把强制猥亵同性归入“强制猥亵罪”。“但由于对我国刑法传统改变过大,而且改变了性交概念,有关法律须作出修改协调,而社会上一时可能也难以理解”。另外一种办法是,不修改“强奸罪”条款,只修改“强制猥亵妇女罪”条款,取消该罪对被害人性别的限制。刘白驹认为,从现阶段看,这种修改更为稳妥。

 

代表访谈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陈文清:应把女性纳入强奸罪犯罪主体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文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强奸罪本质上是保护公民的性权利。

 

不仅女性的性权利需要保护,男性的性权利同样也需要保护。他说,因为,过去女性遭遇性侵犯的比较多,因此我们在制定刑法时,当初只考虑对女性性权利进行保护。其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平等这条根本原则,就包含男女性权利的保护上的平等。

 

目前,社会发展越来越开放,男性或者女性遭遇性及同性性侵犯的,甚至男性遭遇女性性侵犯的都有了,在我接触的案例中,出现了一些男性被同性恋骚扰的情况。但是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不能立案,不能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陈文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通过修改刑法,在强奸罪等罪名的犯罪主体中纳入女性。

 

专家观点

 

北京二中院刑事审判庭王法官:应加大保护男性性权利

 

针对代表关于同性性侵害的议案,北京二中院刑事审判庭王法官表示赞同。他说,虽然,北京法院系统还没有审理过关于同性之间的性侵犯的案件,但此类侵害的客观存在不容否认。

 

王法官认为,此类案件得不到审理的根本原因是源于法律规定的不健全。考虑到强奸的行为人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男性,目前《刑法》将强奸定义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个定义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只侧重保护女性的性权利,却忽视了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更没有把同性间的性暴力侵犯列入其中。

 

他说,即使发生了同性之间的性侵犯,检察机关因为没有法律的规定而不能立案提起公诉,而当事个人也因为证据等方面的原因而不能提起自诉,这就造成了事发后,相关人员只能接受行政处罚,而得不到法律真正的制裁。

 

因此,他建议应该对《刑法》涉及性侵犯的条款进行修改,对强奸罪重新定义,考虑扩大传统强奸罪的侵害行为范围,增加同性强奸等内容,对男性性权利给予充分保护。


编辑:黄庆东

来源:春风心理应激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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