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思明 2009-12-13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对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的340个案件进行专项调查分析,其分析报告表明,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中,熟人实施性侵害案件数量多,其比例占到68%;校园性侵害案件频繁发生,在340个案件中,有50个这样的案件,其中又有70%的作案者为教师及校长;学校周边成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重灾区”,校园周边安全治理存在重大隐患。
残酷的现实和血的教训表明,保护未成年学生免受性侵害,学校义不容辞!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发生在校园或始于校园周边,守住了学校这块“净土”,就等于筑起了保护未成年孩子免受性侵害的“主防线”;另一方面,学校担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责,未成年孩子有相当一部分时间是在校园度过,学校权威性、系统性、针对性的教育能够有效帮助未成年孩子形成关于性的正确知识和态度,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那么,保护未成年学生免受性侵害,学校该如何作为呢?
首先,作为国民教育机构,学校在性的问题上也应当切实担负起教育者的职责,向未成年学生传授正确的性知识,帮助其破除对性的无知和偏见,培养其关于性的是非、善恶的观念和态度,向其传授自我保护的方法、技巧。对孩子进行性教育,关键是要帮助孩子建立“身体自主权”的观念,让其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可触碰区域”,对于“不可触碰区域”,特别是隐私处,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触摸;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拒绝让其触碰或靠近;如果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秘密”,那么千万别害怕,一定要告诉父母、自己信赖的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
其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健全规章制度,预防校园未成年学生性侵害案件的发生。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是熟人作案。熟人因为受孩子的信任,更容易接触、靠近孩子,从而成为容易引发作案念头的“高危人群”。教师便是这种理论上的“高危人群”之一。为此,学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在录用教师上,一定要严把品德、心理关。要仔细审查应聘者的档案,必要时须亲自调查,对于有性罪过前科的人,坚决不能要,因为学校这种特殊的环境很容易重新诱发其邪恶念头。最好还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应聘者进行心理测试,对于有精神病倾向或历史的人,要慎重录用。
其二,应对教师加强法制教育。实践中,除非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一般的教师普遍缺乏主动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热情。因此,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邀请法律专家到学校开展法制讲座。通过教育,让教师意识到,未成年学生也是普通公民,享有普通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同时,作为弱势群体,未成年人还受到相关法律的特殊保护;在性的问题上,未成年人享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或性侵害,将会受到法律更为严厉的惩罚。通过学习,提高教师的法制观念、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主动性。
其三,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从制度上尽可能预防校园性侵害事件的发生。各个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行为守则,对教师的言行进行规范,比如,规定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规定男性教师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不得单独在教室、办公室或宿舍留下女生进行谈话或辅导功课。
其四,正确处理发生在校园的性侵害案件。以往,个别学校发生了教师性侵害学生事件之后,出于各种考虑,学校便出面将涉案教师“保出来”,或者是充当调解人,力促受害学生家长与教师进行“私了”。这样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须知,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性侵犯已构成违法犯罪,只能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学校或校长不能以“担保”或“私了”的方式进行包庇,否则同样构成违法。况且,学校无原则的袒护,有可能让受害学生遭到更大的伤害或导致其他学生受到新的伤害,也可能让施害者在违法犯罪的泥塘中越陷越深。为了学生安全,“公心”要压倒“私心”。
(作者系北京市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本报法律顾问)
编辑:黄振科、林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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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教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