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大牛 南方周末 2015-09-11
2015年8月2日报道,江西九江一果园一名守园老头被一名男子脱光衣服遭到强暴。图为陈大爷被强暴的窝棚。 (东方IC/图)
“被强奸的男人”们的内心的痛苦在男权主义的压制下更难以启齿。由于长期被认为是掌控力量和权力的象征人们往往难以接受在某些情境下男性的弱势和受虐地位,“一个身强力壮的大男人,怎么可能被强奸?”在这种既定框架下,男性受害者的心理创伤普遍比女性更大。
近日,一名成年男子夜闯果园性侵守夜的53岁大爷引发网友热议。
陈大爷人生头一遭遇到这种事情,当男子表示“还要再来一次”时,他害怕得躲到灌木丛中。等男子走后,陈大爷才敢回家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这似乎是小说里面出现的情节,在文学作品中,男性遭到性侵犯并不少见。在阿富汗小说《追风筝的人》中,一场风筝比赛后,仆人哈桑为了保护阿富汗富家少爷阿米尔的荣誉,被几个男地痞强暴,阿米尔目睹了一切却默然离开,之后又逼走哈桑。
若不谈思想开放的国外,中国的“知青文学”里也大量存在类似的情节。在作家韩东的小说《知青变形记》中,主人公罗晓飞被下放到农村参加集体劳动,农妇们则热衷于扒他的裤子取乐,这里的扒裤子也算是一种性骚扰。
延伸至现实,生活中男性有可能被性侵犯吗?
据某婚恋交友网站发布的《中国白领私生活大调查》显示,在25个重点省市的几百万名25至35岁的白领中,超过一半的男白领承认遭受过不同程度的骚扰,包括语言挑逗、强迫性行为、触碰身体等。
在中国,近几年大陆地区发生的男性被性侵犯案例也并不鲜见。2015年8月,已婚大叔性侵睡在钱塘江边熟睡小伙。2012年,郑州某男同性恋者史辉绑架勒索男青年小磊,并对其实施侵犯。2011年,42岁男子强奸18岁男同事并导致受害人轻伤。2010年10月,广东深圳一保安酒后强奸男同事,诉至派出所无法立案后两人私了。
造成更严重后果的是在2010年11月,陕西潼关县的十岁男童遭性侵死亡,当犯罪嫌疑人徐某被抓获后,受害者父亲反复问:“你说,我能告他强奸吗?”“强奸?”代理律师称,“这个念头在我脑海里一闪而过,顶多存在了零点零几秒。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不存在男男强奸罪,考虑这个没有意义。”
确实,时至今日,大陆地区对于遭强奸的男性受害者们仍旧是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6条注明:“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该条款适用的对象仅为女性,因为强奸罪侵犯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没有任何解释显示男性的性自主权在这条罪名下也是受到保护。
可怕的是,现今,施暴者再也不总是强壮的男性,而被施暴者也不总是柔弱的女性,有时候两者甚至被相互颠倒。2007年11月,河北临名关镇,未满16岁少年被三名女性侵犯至性功能障碍。2011年,津巴布韦三名女子涉嫌严重的性侵犯行为,她们通过下药或者用枪支威胁,强迫17名男子自行射精。2013年2月,四川成都醉酒女子当街性侵一过路男子。
在法律上,女性是无法构成强暴罪行的,强奸是指生殖器的插入,因为女性在两性关系中处于被动位置,女性施暴者不会通过让男性插入的方式来实施犯罪,往往让他们自行射精,一方面满足了征服欲,另外一方面也可以证明男性的享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性学权威马斯特及琼森夫妇认为,绝大多数被女性施暴的男受害者都不愿向他人透露,而康乃狄克矫治所与波士顿大学的两位专家在《美国精神医学期刊》报告中指出,即使是男人被其它男人(同性恋行为)施暴,受害者也都甚少或极不情愿报告,更何况是一个大男人被拿刀或持枪的女人施暴?强暴被视为一种耻辱,不管受害者是男是女,此心皆同,而男人的“被辱感”可能更甚于女人。
在男性受害者的印象里,这些施暴的女人并非长得丑陋,相反的,还略有姿色。但她们为什么不引诱男人,而要强暴男人呢?琼森认为:“强暴绝不能与做爱混为一谈,强暴并非由性或情欲所引起的,而是一种敌意、力量、玩弄摆布受害者的表现。不管是男人强暴女人或女人强暴男人,性的亢奋都不是来自满足,而是来自惊恐。”
此外,“被强奸的男人”们的内心的痛苦在男权主义的压制下更难以启齿。由于长期被认为是掌控力量和权力的象征,人们往往难以接受在某些情境下男性的弱势和受虐地位,“一个身强力壮的大男人,怎么可能被强奸?”在这种既定框架下,男性受害者的心理创伤普遍比女性更大。
据调查,多数男性受害者在被性侵犯的过程中都会有生理反应,如勃起或射精,受害者会困惑于自己的性反应,害怕被贴gay标签,用沉默应对。但因男性比较强壮,在反抗时身体受伤的几率更大,且在被施暴后,发泄方式有别于女性的大喊哭泣,男性受害者会隐忍、沉默、自我否定、沮丧、焦虑、脆弱并时常幻想着报复。此外,由于自尊心受到伤害难以在公众场合控制自己的情绪,社交能力大大下降,部分严重者开始酗酒、吸毒、自残甚至自杀。据统计,大约有70%的非同性恋者被侵犯后在性爱方面有问题,包括乱交、由于心理障碍产生阳痿、对性爱产生厌恶感。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极少数的被害者可以在被强暴后的心理阴影中走出来。有的男性受害者被强奸十年后依旧深受PTSD(创伤后精神紧张性精神障碍)的折磨,整晚做恶梦失眠、喜欢独处、患有严重的强迫症等而,由于男性受害者的不配合,这方面的相关研究与康复机构依然是很落后的。
除了身心灵受到伤害外,男性受害者在社会上还承受外来的嘲笑和不理解。大陆地区关于男性被性侵犯的态度根据年龄有不同的态度。对于未成年的男性,大众普遍对受害者表示同情和惋惜,对侵犯者厌恶甚至会加以言辞恶毒的诅咒。而对于成年的男性,大众则认为此事荒诞可笑,觉得侵犯者恶心无聊,对于受害者有种在看笑话或荒诞剧的感觉,或许是因为中国现存法律的不完善和人们潜移默化的印象框框所导致的。
相比于中国法律的空白,许多国家都已经设立男性对男性的性侵犯罪。在美国,为了更准确统计性犯罪数据,美国政府扩大“强奸”一词的定义,首度把男性列入受害人。
在欧洲,如瑞典、芬兰、挪威、丹麦、西班牙、奥地利、意大利等国的刑法典在规定强奸罪及其他侵犯型性暴力犯罪时,都将“被害人”表述为“他人”。俄罗斯对侵犯女性有专门的强奸罪,侵犯男性则有性暴力罪;加拿大则设有性侵犯罪(无论男女);在澳大利亚都有过女性强奸男性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判例。
而在我国的非大陆地区,如香港、澳门,对于非礼、鸡奸等行为,也没有限定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性别。台湾地区对于强奸或者猥亵罪的对象也没有区分男女,无论行为人和被害人是男是女,只要是“违背意志的性行为”皆被法律所禁止。也就是说,“被强奸的男人”在男女关系上已非哗众取宠的惊人的语词,而是一个法律框架内的受害人。
如果将强奸的法律定义扩大,中国大陆适用吗?其实,随着近年男性被强奸案例的曝光与增加,我国有关法律条文的修订也正在跟上脚步。
2014年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人大初次审议。其中修改了强制猥亵犯罪,将“强制猥亵妇女”修改为“强制猥亵他人”,将猥亵犯罪的保护对象对妇女扩大到成年男性,如果该条获通过,就可以强制猥亵犯罪进行定罪量刑。
而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性侵男性还是可以定罪处罚的。比如,若造成对方身体受轻伤(及以上),可构成故意伤害罪;若侵犯对方的人格尊严或名誉,则构成侮辱罪;若情节较轻,还可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若致人死亡,也有相应罪名,但不得不承认,这些都是通过男性受害者被侵犯过程中受到其他伤害来定罪,并非以强奸罪入罪的。
或许,未来在中国,“被强奸的男人”会被社会和法律保护的,只是这段等待的日子有点长。
本文选自:南周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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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春风心理应激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