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春姑娘 2014-10-30
近期儿童性侵案频发,仅9月份以来就曝出多起引起全国关注的重大案件,教师成为主要犯罪人群之一,在农村尤甚。校园师源性侵案频发究竟是哪个环节失守?校园里的儿童,我们该如何保护他们的安全?
“摧花黑手”频现
他们被心理学家称作“没有嘴巴的孩子”,因为遭受侵犯而不自知,或明明知道却无处倾诉。他们在最应被呵护的年华,却成为频频曝出的校园师源性侵案的受害者。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近日对原某校校长秦某猥亵儿童一案,依法提起公诉。经查,4月9日凌晨,秦某酒后闯入该校女生寝室,对6名未满14周岁的女生进行猥亵,给受害女生生理、心理带来极大伤害。
湖北郧西县公安局日前将犯罪嫌疑人丁某抓获归案。经查,去年9月以来,观音镇小学61岁的教师丁某,以辅导、检查作业为由,多次将本班多名女学生骗至其寝室内强奸。
时间向前推移,在5月27日,湖南湘乡潭市镇某小学教师曾某因涉嫌多次猥亵女生被警方刑拘;28日,四川某小学教师魏某因多次对11名8至11岁学生实施奸淫、猥亵被判死刑;20日,深圳宝安男教师李某因涉嫌把多名14岁女生叫到办公室看“黄片”并威逼发生亲昵关系被刑拘……粗略梳理即可发现,全国各地“禽兽教师”案件之多,触目惊心。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女童保护项目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自去年5月至今年5月,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恶性案件就高达192起,平均1.9天就曝光一起。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教师涉案就达42起。
更令人担忧的是,停留在报案阶段或没有报案的或许还有更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曾对全国5800名中小学生作问卷调查,显示性侵害案件的隐案率是1:7。换言之,每一起性侵害案件被揭露,背后可能隐藏着7起类似案件。
防护链条环环失守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研究显示,超过60%的儿童性侵案件发生在农村,其中超过70%的案件发生在校园里。正是在这里,一系列本该扎紧的防护链条却环环失守。
——源头:教师入职门槛低,道德考察缺失。湖南某县一位小学校长告诉记者,偏远地区的农村小学教职员工本就不多,很多学校都是见人就要,导致农村地区一些任教老师在个人修养、法制意识等方面都有欠缺。
——防范:农村家庭性教育缺失,沟通交流渠道不畅。湖南省妇联的调研报告显示,在该省东安县,大部分留守儿童由祖辈监护,其中92%是初中以下文化,仅能照顾孩子饮食起居,极少有心理层面的沟通和关爱。
中南大学社会学研究者李斌认为,农村留守儿童较多,这些孩子缺少倾诉和交流的渠道。其次,农村家庭教育性教育普遍缺失,“家长很少主动告诉孩子,老师如果做出令你不舒服的行为,你可以说不。”
——监管:学校监管机制缺失,存在盲点。在儿童性侵案中,加害人多以校长、教师等身份作掩护,以补课、谈话、罚站、改作业等理由为幌子,以诱骗、胁迫手段作案。而在大量农村学校,教学楼并未配备摄像监控和管理人员,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处置:封建观念无形中“掩护”了罪恶。据永顺县政法委调查,该县校长猥亵女童没有及时立案。知情者透露,由于受害者还未成年,家长害怕事情闹大,并没有报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的调查显示,性侵案8成为熟人作案,最长的过了20年才被揭发。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妇儿心理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曾在4年中受理儿童性侵犯个案29起,其中“私了”不成才转公力救助的有7起,为孩子名声及今后生活不愿控告的有9起。
如何为孩子筑起“护栏”?
“禽兽教师”在广大农村地区频频作恶,农村学生受侵犯事件屡禁未绝。那么,应如何斩断“黑手”,筑起保护孩子的“护栏”?
湖南省湘机小学校长刘芳告诉记者,在一些城市学校已有规定:老师要尽量避免放学后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辅导;学生留校应事先征得家长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其他主管教师;严禁关门办公,不可全拉窗帘等。她建议,这些规定应尽快在农村学校推行、落实。
业内人士指出,多年来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我国进行了大量努力,但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事件仍时有发生,反映出在立法和实践层面上,成年人仍需为孩子们考虑得更多、更全面。
全国人大代表、律师秦希燕认为,就未成年人相关法律层面而言,目前确实存在一些漏洞,包括立法不够全面、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责任规定过轻,尤其是刑事打击力度不强,难以有效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应立法取消嫖宿幼女罪,将该罪纳入强奸罪并加重处罚。凡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定为强奸罪,并加重处罚。”秦希燕说。
加强监管是防范犯罪发生的关键。李斌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尤其要重视开展教师职业道德的建设和考察,对于有问题的教师要及时清退。“法律是最后一个手段,是事发之后的惩处。在此之前,从观念教育到监督管理,前两道防线必须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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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红七条”包含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及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高校教师有违反“红七条”情形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新华新语
“师德”红线应持久“通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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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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