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春姑娘 2012-12-29
【嫖宿幼女罪】
今年3月,陕西包括多名乡镇干部在内的6名男子性侵1名12岁幼女一案宣判,罪名为嫖宿幼女罪,刑期均在5-7年间。5月底,网络又爆出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奸淫未成年少女数十人、浙江永康多名人大代表和企业家嫖宿学生处女。这一系列事件再次将“嫖宿幼女罪”拉回到人们的关注视野中“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再次引发争议。
早报记者 李云芳
“嫖宿幼女罪” 深陷存废争议又一年,但依然无果而终。
一有幼女被性侵的新闻,“嫖宿幼女罪”就被人们拉出来“敲打”一遍。今年又有多起嫖宿幼女或疑似嫖宿幼女的案件被曝光,于是该罪名的存废问题再次引发争议。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召集专家,开了一场“嫖宿幼女罪”的研讨会。支持废除者众,而反对者亦有之。
讨论也较往年更为深入,除继续争辩该罪名的是与非外,媒体追溯了该罪名的出台初衷、多年来的实践效果,法学专家们还给出了修改的路径选择。
要求废除该罪名的实际行动也在继续。今年两会,代表和委员们再次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3G门户网总裁张向东也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寄出公民建议书,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严惩针对幼女性侵害”。
12月17日,张向东告诉早报记者,未收到任何回馈,“程序上也没有必须要回馈,毕竟只是公民的建议书。”他虽然表示理解,但也颇有些无奈。
今年曾传出消息称,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就“嫖宿幼女罪”立项调研,但法工委办公室一位负责人17日告诉早报记者,并无立项调研一事,“我们现在都没有启动修改刑法的程序,怎么可能啊”。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郭建梅告诉早报记者,此前联系法工委刑法室,对方称正在关注和调研,但未有说立项。
但早在2010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答复人大代表时就称,要听取各方面意见,研究论证,并在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
“98.5%的人支持废除”
今年3月,陕西包括多名乡镇干部在内的6名男子性侵1名12岁幼女一案宣判,罪名为嫖宿幼女罪,刑期均在5-7年间。
5月底,网络又爆出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奸淫未成年少女数十人、浙江永康多名人大代表和企业家嫖宿学生处女。
这一系列事件再次将“嫖宿幼女罪”拉回到人们的关注视野中,3G门户网总裁张向东也加入声讨的队伍中,并成为最积极的一个。
6月6日,张向东在微博上发起题为《“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的网络投票。仅仅7天内投票人数超过12万人,其中98.5%的人支持“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保护未成年人重惩罪犯” ,仅有1.5%的人支持“有存在依据,继续保留”。转发支持者中,不乏粉丝达百万以上的知名“大V”人士如黄健翔、李开复等。
7月11日,张向东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寄出《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严惩针对幼女性侵害”的公民建议书》。
他建议立法机关修改相关条文,废止 “嫖宿幼女罪”,将之并入强奸罪,按照奸淫幼女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只要是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该幼女是否自愿,有无金钱物质交易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至于是有偿还是强迫,张向东认为只是强奸罪中再考虑的情节轻重问题。
他建议的另一种方法是,在刑法中单独设立针对儿童(不只是幼女,也包括幼男)的性侵害犯罪条款。
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
在民众口水战中,多家媒体追溯了“嫖宿幼女罪”的设立经过,称提出这个罪名的出发点,带有严惩罪恶的成分。
1997年《刑法》修订,将“嫖宿幼女”从强奸罪中剥离,列为独立的罪名,并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转移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回复人大代表时解释了当初的立法意图:一、单设罪名从法律上明确并严格追究嫖宿幼女的刑事责任;二、以5年有期徒刑作为起刑点,在刑法分则各罪中属于较高的,表明刑法对这种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的态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称,“嫖宿幼女罪”起刑点是5年,这在刑法较为少见连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都是3年。
多位权威法学家还称,单设该罪名,也考虑到存在“幼女较早熟、嫖客不知情”的性交易现象,“因为嫖娼毕竟不同于强奸。”设立该罪,不是与强奸罪相对应,而是与 “不认为是犯罪”的嫖娼活动相对应。
但公众争议的焦点,却集中在嫖宿幼女罪的顶格刑与强奸罪相比太低。
《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的罚则为,5-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强奸罪的基本刑为3-10年有期徒刑,加重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针对嫖宿幼女罪顶格刑不够高的质疑,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向媒体表示,某种罪 “性质严不严重”,主要看起步刑。而顶格刑更多考虑 “是否使用了暴力”。考虑到嫖宿幼女罪一般属于非暴力犯罪,“道德因素在量刑中已经体现得很重了。”虽然强奸罪的“顶格刑”是死刑,但一般只适用于3次以上并伴随暴力的极恶劣情况。
阮齐林还援引司法实践来佐证自己的观点。强奸1次、仅涉及1名幼女的普通强奸,多数刑期只有3-5年;而嫖宿幼女罪的起步刑就是5年,多数刑期在5-7年之间,“司法实践中,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重。”
2010年10月起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就规定,奸淫幼女一人次,量刑起点为3到5年的幅度之内。
张向东、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吕孝权律师不同意阮齐林的说法。他们认为,起步刑高不能说明保护力度大,还要看顶格刑。如嫖宿幼女多人或多次嫖宿幼女这种非常恶劣的行为,最高只能判15年有期徒刑,而按强奸罪最高可达无期或死刑,可见惩罚力度并不绝对比强奸罪大。
对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里对奸淫幼女规定的量刑幅度,吕孝权批评称量刑太低,不符合实际需要和公众期望,“不知道谁脑子一热就制定出来了”。
对幼女产生二次伤害
除了争议嫖宿幼女罪量刑轻重的问题,人们还颇为担忧这一罪名所导致的负价值效应。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屈学武说,嫖宿幼女罪是一种恶法,不仅仅因为不公正,还因为它的负价值效应很大。
他所称的负价值,主要在于该罪名给被害幼女冠上“卖淫女”的污名,对被害幼女产生二次伤害,而这比“嫖客”对她们的身心伤害更大。
在很多人看来,这罪名的另一个负价值,是其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反而成了很多有钱有势者可以利用的漏洞,也就是韩寒所谓的该罪名“往往用于为他人脱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称,由于“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很多有钱或有势的特殊群体在奸淫幼女的事实败露后,强调曾给过被害幼女金钱或其他财物,最终将自己的强奸行为转化为嫖宿行为。
他认为,从实践上看,这一罪名的存在事实上有可能带来不可估量的社会后果,有利于某些特殊群体的非法犯罪行为。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在递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法的《法律意见书》称,嫖宿幼女罪淡化了在这类行为当中实际存在的暴力胁迫,客观上为这类行为人逃避严厉的法律制裁提供了机会。
《法律意见书》还对比了“嫖宿幼女罪”出台前后的情况:出台前,14周岁以下的幼女就像一个“雷区”。出台后,卖淫团伙中不时出现幼女身影,幼女成为谋利的一个重要工具。因此,“嫖宿幼女罪”的出台客观上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卖淫,也让更多的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
而数据似乎也在印证着上述说法。据报道,全国妇联来信来访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了20多倍。其中1997年到1998年投诉数量的猛增极不正常。
刑辩律师张培鸿发表文章称,该罪名导致行为人容易逃脱处罚的说法,是对执法的误解,属于法律能否被严肃对待的话题。
他认为,“嫖宿幼女罪”名称固然不雅,但仍有存在之必要,因其罪刑架构基本合理。因此,下次修法时可将嫖宿幼女的罪名改为“与幼女性交易”罪,对多人多次以及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适当加重处罚。
“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对于如何处理目前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学者们提出了各种意见。汇总多位法学专家建议的《法律意见书》,总结了三种修改路径:
一是保留“嫖宿幼女罪”,但更改 “嫖宿”一词。明确该罪名只适用于那些幼女完全自愿甚至主动提出通过提供性服务获取报酬的情形。如嫖宿幼女多人或多次嫖宿幼女的,按强奸罪加重情节处罚。
二是修改刑法,将“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三是修订刑法,单设“针对儿童性侵害罪”。这样涵盖面广泛,把幼男或其他猥亵行为也纳入进来,至于伴随的是暴力还是有偿,只需根据不同的情节设置不同的刑档。
实际上,近年来每次两会,都有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提出废除或修改“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提案。如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教授在2010年就曾递交过《关于修改刑法,将“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的建议》,并得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
答复称,取消嫖宿幼女罪有关方面尚有不同意见,因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两种犯罪在主观故意和行为的客观方面都有明显不同,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将进一步听取各方面意见,研究论证,并在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
“嫖宿幼女罪”的负效应
该罪名给被害幼女冠上“卖淫女”的污名,对被害幼女产生二次伤害,特殊群体在奸淫事实败露后,强调曾给过幼女财物,最终将强奸行为转化为嫖宿行为。
《法律意见书》称,“嫖宿幼女罪”的出台客观上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卖淫,也让更多的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
嫖宿幼女罪的罚则为,5-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强奸罪的基本刑为3-10年有期徒刑,加重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在今年6月的一项网络投票中,12万投票人中有98.5%的人支持“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保护未成年人重惩罪犯”。
(更新于:2012年12月30日)
( 采稿:麦兜,编辑:麦兜 丫丫,审核:小如 图片来自网络)
来源:春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