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性骚扰申诉 去年仅53件裁罚

作者:史倩玲 2010-08-05

 根据内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的统计显示,2009年性骚扰申诉件数仅有290件,申诉成立件数仅有156件,仅占申诉总数的半数左右。

 

 加害人裁罚件数仅53件,也就是说,在总申诉件数中,进行裁罚的比例仅有18%,而裁罚总金额也只有125万元新台币,每件裁罚金额约为2.35万元新台币。

 

 事实上,相较于2008年的113性骚扰申诉1件数724件,2009年的290件申诉桉数量明显大幅下滑。

 

 由于媒体报导不少性骚扰申诉或报案,加害人最后却以被轻判或无罪为结局,影响民众申诉的意愿。

 

 妇女新知基金会表示,目前性骚扰可以刑法中的强制猥亵罪,以及性骚扰防治法中的强制触摸罪处理。但由于两条法令分属公诉罪与告诉乃论2,不但引起不少误会,也让民众因分不清法令所属性质,错失申诉时间或是缺乏申诉的必要条件,因此法院最后只能判处加害人无罪或是不受理。

 

 目前包含妇女新知基金会等妇女团体将推动修法,将强制触摸罪回归刑法,并解决强制猥亵罪以及强制触摸罪的猥亵定义,以及法条竞合3问题,以确保受害者的权益。

 

注释:

 1.113为台湾性骚扰防治咨询专线

 2.告诉乃论指某些犯罪必须有被害人的控告,司法机关才能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3.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编辑:Ava 包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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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湾立报


来源:春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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