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未知 2008-11-05
深圳公安局发布 南山10.29事件调查结果
叫嚣威胁女孩家人
深圳新闻网讯(本网记者傅大伟 刘婧 现场报道)11月5日下午16点45分,深圳新闻记者第一时间从深圳市公安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备受关注的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的案件经深圳市公安局调查,认定猥亵罪不成立,仅为酒后行为不当,按治安案件处理。
警方向媒体陈述了5点调查结果。
第一:根据当事双方(陈小朋友和林嘉祥的陈述),林确实与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 ,仅限于肩膀靠颈脖位置。
第二:陈小朋友摆脱林嘉祥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门口。
第三: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陈小朋友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
第四: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嘉祥有猥亵的举动,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林嘉祥当晚的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
第五: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嘉祥、陈小朋友途径转往洗手间方向的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陈小朋友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跑步离去。
警方表示,综上所述,经警方大量调查取证,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是,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双手搭肩膀、靠脖颈处的不当动作,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属于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且在被陈小朋友父母质问过程中,态度恶劣、出言不逊,社会影响很坏,建议由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深圳南山公安分局:南山“10•29”时间调查情况的新闻发布稿
2008年11月5日
各位记者朋友:
2008年10月29日晚,深圳新梅园酒楼科技园店里发生一宗市民报警称其女儿被醉酒男人企图拖进洗手间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分局对此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组织警力认真开展调查,现已查清基本情况,通报如下:
2008年10月29日20时58分22秒,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一位市民报警,称其女儿在深圳新梅园酒楼科技园店里被人掐脖子,并往洗手间拖,怀疑对方意图非礼其女儿。市局110报警服务台当即指令我分局高新派出所出警。出警民警到达事发现场后立即开展调查,于21时20分20秒将林嘉祥(男、58岁,时任交通运输部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及相关当事人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我分局非常重视此案,于10月30日抽调精干民警组成专案组。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截止目前,警方除对双方当事人制作多份笔录外,对新梅园酒楼工作人员、当晚就餐人员等共161人进行了调查取证,提取新梅园监控视频资料2份,提取音频资料一份,提取林嘉祥的血样一份。为了查明实情,高新派出所还在新梅园酒楼张贴告示,积极寻找现场证人,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对事发经过进行了模拟。
经查,2008年10月29日晚,陈某某与妻子谢某、女儿陈小朋友(11岁)、朋友汪某等共8人在新梅园酒楼科技园店865房吃饭。对着865包房门口约10米处为大堂1011餐台,另一方当事人林嘉祥与朋友肖某(女,48岁,辽宁人,在大连海事学院驻深圳某单位工作)在此桌吃饭。林嘉祥餐中喝了52度白酒约400毫升。事发当晚经警方抽血检测,林嘉祥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23.7毫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百毫升血液含量超过80毫克即属醉酒。
20时50分左右,陈小朋友走出包房,在酒楼大堂遇到林嘉祥。林问陈小朋友去洗手间的路,陈小朋友向林指了洗手间的方向,林跟随其后,一同向洗手间方向走去。两人前行约15米后,林将右手搭在陈小朋友的右肩靠脖颈处。两人继续前行至拐角处,林有将左手搭上陈小朋友的左肩靠脖颈处,因用力过大,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两人继续前行了约10米,此时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陈小朋友说“前面就是洗手间”,而林此时仍未松开双手,嘴里继续问“洗手间在哪里”。陈小朋友这时感到惊恐,便扭身挣脱林的双手,快步跑回865包房,哭着向父母讲述了发生的情况。其父母带着她一起离开包房寻找林嘉祥,在大堂见到并质问林嘉祥,后双方发生激烈争吵。
经大量调查局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警方认为:林嘉祥在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已经查清,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当事双方陈小朋友和林嘉祥的陈述,林确实与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
二是陈小朋友摆脱林嘉祥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但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的门口。
三是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陈小朋友能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
四是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嘉祥有猥亵的举动,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林嘉祥当晚的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
五是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嘉祥、陈小朋友途经转往洗手间方向的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陈小朋友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转身跑步离去。
综上所述,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是,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双手搭肩靠脖颈处的不当举动,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属于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且在被陈小朋友父母质问的过程中态度恶劣、出言不逊,社会影响很坏,建议由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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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ummer 邹琪琪)
来源:深圳新闻网
来源:春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