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凌晨幽灵”强奸出租房内女生获重刑

作者:张文华 刘军海 2007-06-12

  6月4日,因戴面罩、携匕首,在凌晨多次实施强奸、猥亵出租房内女学生的个体户张建华,被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1958年11月28日出生的界首市个体户张建华,在2005年4月至2006年11月15日期间,于凌晨时分,戴面罩、携带匕首、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在尚某、苗某、张某等十名女学生租住房屋处,采取威逼、胁迫等手段进行强奸。其中对张某等八人的强奸犯罪中,因被害人反抗、喊叫,张建华未能得逞。在2006年11月15日凌晨3时许,张建华实施最后一起强奸应某的犯罪中,因被害人反抗并呼喊房东时,张仓惶外逃,房东孙某起床后在院内将准备逃跑的张建华抓获,搏斗中,张建华将孙某殴打致轻微伤。


  2003年8月28日凌晨,张建华对女学生陈某实施强制猥亵。同年10月的一日凌晨,张对段某欲实施强制猥亵,因害怕段某叫喊而逃离现场。2004年2月的一日凌晨,张对周某实施了猥亵。同年9月2日凌晨,张到于某处趁其熟睡之际,摸其身体,实施猥亵,并在被害人惊醒后,逼于摸其生殖器。2005年4月29日凌晨,张到魏某处,趁其熟睡之际实施了猥亵。2006年4月8日凌晨,张到程某处,对其实施了猥亵。


  法院认为,张建华使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使用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且受害者均是在校女学生,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应数罪从重并罚。在案发后,张建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强制猥亵妇女的罪行,应以自首论。在强奸犯罪中,除二起既遂外,其余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强奸未遂。庭审中,张建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编辑:lily、王芯)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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