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应怡 2007-06-29
海口晚报网6月28日讯 6月25日,在海口市某中学工作的王老师向记者反映,她被一男同事短信性骚扰的情况,并询问该如何解决。律师建议王老师可报案,并提出民事诉讼。
男同事发来淫秽性短信
她与张某系同事关系,张某是她的直接领导,他们两人都已结婚,且家庭幸福。平时,张某对她比较关心,在许多方面比较照顾她,她也非常感激。张某曾暗示,想和她发展情人关系,但被她冷处理掉了。以后,她尽量躲着张某,以此想让他死心。
最近一段时间,有一天,张某向她发送了一条带有淫秽性的短信,当时她很气愤,就回了一条短信,称张某的行为很卑鄙,希望他不要再骚扰自己。几天后,张某又发来了一条淫秽性且带有威胁性内容的短信,她更加气愤,曾当面警告张某。又过了几天,张某的短信又来了。这几条带有淫秽性甚至威胁性的短信内容,是张某专门针对她编写的。
王老师说,这几条短信给她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有一次,她委屈地在屋里哭,丈夫问她哭什么,她解释不清,引起丈夫的怀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她的家庭关系。
王老师说,她已经警告过张某了,但如果张某不收敛,继续骚扰她的话,她该怎么办?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性骚扰
就王老师反映的情况,记者采访了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李君律师。李律师说,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王老师的性骚扰。王老师在保留证据的基础上,可向派出所报案。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停止性骚扰,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李律师说,张某的性骚扰行为已对王老师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法院对王老师要求张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都会予以支持。因为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四种情况界定性骚扰
关于性骚扰,李律师解释说,性骚扰是指违背对方意愿,故意侵扰对方性权利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一般界定性骚扰有这样几条:首先,被骚扰者的主观状态。骚扰者的行为违背了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会引起被骚扰者的心理抵触、反感等;第二,骚扰者的主观状态。是出于一种带有性意识的故意,即骚扰者明知自己带有性意识的行为违背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第三,骚扰者的客观行为。骚扰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即积极主动的言语、身体、眼神或某种行为、环境暗示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即利用某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使被骚扰者按照其意志行为;第四,侵犯的客体。性骚扰行为直接侵犯的权利客体是被骚扰者的性权利,实质上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一种。
淫秽短信构成性骚扰
李律师认为,根据王老师反映的情况,张某对她出于性意识的故意,在违背她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和威胁性手机短信的方式,引起了她的心理反感,侵扰了她保持自己与性有关的精神状态愉悦的性权利。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性骚扰。
在我国,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各种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如果王老师起诉张某的话,张某应承担自己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责任,即停止短信骚乱,向王老师赔礼道歉。同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因侵权致其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时,侵权人应赔偿受害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王老师可请求法院对自己要求张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编辑:lily)
来源:生活服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