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遭熟人强奸 父母与疑犯商量修补处女膜私了

作者:郭登攀 2007-04-13

    大庆市让胡路区的郑某听说自己的女儿被人强奸后,没有及时报案,而是和犯罪嫌疑人谈判私了。因为协商延误了报案时机,犯罪嫌疑人差点儿逍遥法外。

    

  2005年7月5日晚,家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郑某20岁的女儿小红接到朋友闫某的电话,约小红到一家烧烤店吃饭,小红愉快地答应了。吃完饭后,闫某和小红来到一家超市,买了一些小食品。小红见天色已晚,便提出要到朋友高某处过夜。闫某提出先找个招待所,把所购食品放好后再送小红离开。于是小红同闫某进了某招待所108房间。

    

  进屋后,闫某将房门插上,突然向小红扑来,强行拽小红的衣服欲发生性关系。小红被闫某突如其来的举动吓得抽搐了,闫某趁机将小红奸污。

    

  6日4时许,小红乘闫某熟睡之机逃离了招待所,回家后把事情告诉了父母。

   

  小红父母得知自己的女儿被闫某奸污后,非常气愤,考虑到女儿和家里的名声,小红父母没去公安机关报案,而是打电话将闫某叫到家里,问其如何解决此事。闫某承认了强奸的事实,并答应为小红修复处女膜,手术费用由他负责。小红的父母同意并提出由闫某出5万元钱补偿女儿。

    

  后因小红的父母和闫某协商不成,小红被强奸6天后,父母才带她到公安机关报案。

    

  2006年1月25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闫某强奸案作出无罪判决。理由是:被告人闫某与被害人小红相识在先,发生性关系在后,被害人于案发6天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报案前向被告人闫某要5万元赔偿款;被告人闫某与小红发生性关系所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不明显,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6年1月27日,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出抗诉。3月20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虽然此案因为小红父母欲采取私了手段解决问题,延误了报案时机,没有保全犯罪分子的犯罪证据。但是,闫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4月7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依法改判闫某有期徒刑三年。

 

  (编辑:lily、王芯)


来源:春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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