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不满骚扰被辞引争议 性骚扰应如何界定

作者:Admin 2007-01-12


 

核心提示


一名女工在加班的时候,遭到了老板的调戏,女工羞愤之余报了警,而老板则丢下了一句话:“你可以辞职了!”对于同事、上下级异性之间存在的性骚扰,尽管有法律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这只是作为一条禁止性的宣言写入法律,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目前,性骚扰还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现行的法律也没有关于性骚扰问题的具体规定。有关调查显示,职场性骚扰目前已经成了一个很突出的问题,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对性骚扰问题进行立法,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事件

女工被骚扰,报警遭辞退

 

5日晚11点多钟,在南京宏光路一家工厂里,一名女工遭到了老板“勾肩搭背”似的性骚扰,女工觉得十分羞愤,就打电话通知了自己的丈夫。当其丈夫窝着一肚子火来找老板“理论”时,老板却不承认自己做过什么骚扰女工的事情。无奈之下,女工只得报警求助。民警赶到现场后,女工称她晚上是过来加班的,可是老板在巡视车间的时候对她动手动脚的,又是手搭在她的肩膀上,又是摸她的头发,她觉得很别扭,就起身反抗,可是老板却变本加厉地对她继续骚扰,无奈之下她只得跑出工厂给丈夫打了电话。对于女工的诉说,老板显得十分委屈,他对民警解释称自己并没有骚扰女工,只是关心她拍了拍肩膀而已。而女工却反应如此“强烈”,还报了警。这的确让老板在众多员工面前难堪,老板当即表示让那名女员工递交辞职报告,而女员工也表示自己早已想辞职。随后,老板被红花派出所民警带回派出所批评教育。现场一些人认为老板做得不对,也有人认为这是很正常的,拍拍打打没什么大不了,报警是小题大做。


一位曾经处理过性骚扰事件的警官告诉记者,从大的概念来讲,强奸、猥亵都属于性骚扰的范围,强奸、猥亵已经构成犯罪,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处理。但一般概念的性骚扰就很难处理了,陌生人之间还好说,同事、上下级之间的一些亲昵行为就更难说得清了,法律也很难界定。而且这些性骚扰行为大都发生在两人独处的时候,你说有,我说没有,这样的话警方根本就无法取证。一般情况下,民警接到类似的性骚扰的报警电话,也就只能现场调解或是批评教育,再不然就只能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调查

职场性骚扰最为突出


记者从南京警方了解到,从街面巡逻的特巡警反馈的信息显示,超市以及公共厕所都是发生性骚扰事件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尤其是在夏季,由于女性的着装比较暴露,更会引起社会上一些不良分子的注意。越是在人多的地方,就越容易发生性骚扰事件,比如超市、商场、拥挤的公共汽车上。有关调查还显示,除了公共场所发生性骚扰外,职场性骚扰已是目前最为突出的性骚扰问题。性骚扰的地点大多发生在工作场所;而职场性骚扰又大多发生于上下级之间,建立在权力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但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加上取证的困难,对于不良分子的骚扰行为也确实没有处罚的依据。警方也就只得通过一些宣传提醒来教导人们预防骚扰。比如说在超市,一些女性市民应该注意身边有无一些神情诡异的异性出现。在职场办公室,应当避免异性单独相处的时候;如果老板真的有意识地性骚扰,应该及时报警;如果在被骚扰时,能够录下对方说的诸如“爱你、摸一下而已”等一些猥亵的言辞,报警后可以向警方提供这样相关的证据,对于以后起诉会有很大的帮助。


警方还告诉记者,酒精是一些职场性骚扰的最得力的工具,往往一些性骚扰事件的发生都是在喝醉酒的情况之下,由于酒精的作用,人的大脑不受控制,很容易就会发生一些不正常的行为。

一位派出所的片警还告诉记者,他曾经接到过一个陌生的电话,电话那头直呼其为老公,还大说什么抓了几个人怎样怎样的话语。民警只得将电话挂了,后来电话又打来,民警一问才知道原来是他辖区的一位女居民,刚刚她的老板想对她骚扰,她急中生智,想到了给片警打电话,将自己老公说成是警察,吓唬住了老板。


律师

啥是性骚扰没规定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唐迎鸾律师。唐律师告诉记者,在我国,目前性骚扰还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现行法律没有关于性骚扰问题的具体规定。许多受害者在遇到性骚扰这类问题时无能为力。法院、公安等有关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唐律师还表示,目前法律界对于性骚扰的底限问题也是处在争议中,比如国外因为对性的看法比较开放,而我国就比较保守一些,所以在国外较为平常的亲吻、抚摸在国内就有可能让女性无法忍受;另外就算在国内也要因人而异,比如一些思想开放的女性,平时打打闹闹惯了,有时一些小动作,可能对方不会在乎,但是如果思想保守而又关系不好的话,就有可能被认为是性骚扰。性骚扰的案件审理除了困扰于法律外,还遇到了传统道德的约束,一些人认为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既然是性骚扰,那么受害人一定是过于招摇。这种道德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迫使一些受害人忍气吞声,当她们勇敢站出来时就不得不面对世俗眼光的巨大压力,生活也因此而改变。


惯例

界定标准是“此举是否受欢迎”


据专家介绍,关于“性骚扰”,不但在国内,在国际上,目前还没有一个专门的具有约束力的公约,但有很多不具约束力的公约都对这一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对公司性骚扰规章制度的调查表明,判定性骚扰的标准是“此行为是否受欢迎”。就是对于那些有可能是性骚扰的行为,被骚扰者如果觉得没什么,就不算性骚扰;如果被骚扰者十分反感,则是性骚扰。这是以承受者的感受为标准的,而不是以行为者的主观动机为标准的,这一标准也就将性骚扰与普通的办公室调情区别开了。

在国外,法院在判定性骚扰行为时,也是以此为标准。上海去年立法对性骚扰作了相应界定,也是以“违背他人意愿”来界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增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但这只是作为一条禁止性的宣言写入法律,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对性骚扰具体形式进行界定,有助于对国家法律形成补充,增强法律法规的有效性。


链接

上海立法界定性骚扰


去年10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草案第31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五种性骚扰形式解读

语言骚扰:打电话或两人当面独处时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个人的性隐私、性生活。

文字骚扰:将骚扰性语言化为文字,投递赤裸裸的淫秽文字。

图像骚扰:两人独处时故意给对方观看黄色图像或限制级录影带等。

电子信息:用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故意发送黄色文字、黄色图像或黄色笑话。

肢体行为:主要为公共场合身体上的骚扰,如在公共汽车上,故意紧贴对方的身体,在街道上故意接近他人,产生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等。 


( 编辑:Alice )

 

记者 任国勇 裴 睿  专题策划 陈迪晨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来源:春风网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