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作者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 200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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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典型的法律漏洞,因此刑法宜修改现行规定,扩大性侵犯罪的保护对象。
首先具有必要性。相对于女性和儿童受到性侵犯的情况,成年或未成年男性受到同性或异性“强奸”、“骗奸”、“诱奸”或猥亵的情况虽然不多,但也时有发生。比如2006年江苏扬州市区一起此类案件,警方只能以“猥亵他人”为由将行为人行政拘留十五天。
其次具有可操作性。综合各个方面的考虑,在最大保留现有性侵犯罪原貌的基础上,可以考虑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将其修改为“强制猥亵罪”,具体法条可表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进行猥亵的,从重处罚。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