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刑法扩大性侵犯罪保护对象

作者:佚名 作者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 2007-02-28

 对于性侵犯,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四种罪行。但是对照法条,可以看出这些性侵犯罪的保护对象仅仅是女性(包括妇女和幼女)和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广大年满14周岁的成年男性和未成年男性在遭到性侵犯后却无法得到刑法救济,而1979年制定的刑法则以一个口袋罪“流氓罪”提供了此一救济。

 

相对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典型的法律漏洞,因此刑法宜修改现行规定,扩大性侵犯罪的保护对象。

 

首先具有必要性。相对于女性和儿童受到性侵犯的情况,成年或未成年男性受到同性或异性“强奸”、“骗奸”、“诱奸”或猥亵的情况虽然不多,但也时有发生。比如2006年江苏扬州市区一起此类案件,警方只能以“猥亵他人”为由将行为人行政拘留十五天。

  

其次具有可操作性。综合各个方面的考虑,在最大保留现有性侵犯罪原貌的基础上,可以考虑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将其修改为“强制猥亵罪”,具体法条可表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进行猥亵的,从重处罚。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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