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上书为强奸犯求情

作者:卢斌 2007-02-27

(上书前收到道歉和赔偿金 律师认为应尊重她的权利)

 

“掏钱减刑”可维护受害人利益主张


一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民事调解,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可以给予从轻处罚。有人认为以钱抵命,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助长了金钱万能意识,纵容了违法犯罪。


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认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受害人也可以在诉讼中向法官提出对被告人刑罚的意见。在公诉案件中,受害人无权代替公诉人行使职权,但是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同样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凡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公诉人都应该充分考虑受害人的意见。


“我们应当防止法官滥用裁量权,防止被告人恃强凌弱,以钱买命。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受害人的请求。在以往的司法判决中,被害人的主张往往得不到维护,死刑判决之后,被害人所得到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判决往往成为一纸空文。‘掏钱减刑’可维护受害人利益主张!”陈律师说。


19岁的少女小芹 化名 在一次朋友聚会上,醉酒后被一名不相识男子强奸,醒酒后报警要求严惩暴徒。然而,近日小芹书写申请为强暴她的男子减刑!


为何受害者希望强暴她的凶手被减刑?近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宾馆夜传女孩哭叫声


2006年6月一天的凌晨,南京鼓楼附近,人们大多睡去,只有零星的居家内透出淡淡的灯光。突然,位于闹市口的某宾馆一间房屋内传来一阵撕心裂肺的哭叫声:“你是谁?!你为什么要这样,我有男朋友……”一名披头散发的少女趔趔趄趄地双手捂住面部,要从房间内跑出,可几次均被与少女住在同室的男子拉住。少女不停地问该男子:“你为什么要糟蹋我?你毁的不仅仅是我的身子,而且你毁了我一生!”男子没有回答,再次用手拉住少女……


这名少女就是小芹,今年刚过19岁。


女孩酒后宾馆内失身


家住南京城南某小区的小芹,是南京某大学一名女大学生,也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前年年底,小芹与大她2岁的青年小文 化名 相识并很快进入热恋之中。


然而一场同学聚会,让小芹掉入痛苦之中。据了解,那天晚上8时左右,高中同学于波等人打电话约小芹出来玩,大概9点小芹在城南一家酒店附近被同学开车接走,小芹上车后,他们直接去了南京城东一家酒吧,同去的还有于波的同事小涛 化名 ,开始他们喝酒唱歌,六人喝了不少酒,不胜酒力的小芹很快醉了,呕吐不止。于波急了,忙开车送小芹回家,小芹在车上大叫。可车开到她家附近,她说不清家的具体位置,让她打个电话回家,发现她手机不在身上,见此状况,于波决定在鼓楼一家宾馆让她住下来再说。


小涛和于波一起将小芹送到宾馆的房间后,小芹在床上乱说醉话,于波说他身上被小芹吐脏了,先回家了,临走时让小涛照顾一下小芹。小涛在与小芹同一房间的另一张床上躺了一会儿,小芹说要去上厕所,小涛说:“我抱你去呀”。她说:“嗯”,小涛就从床上把小芹抱到厕所,完了把她扶到床上。


“扑通”小涛不慎跌在床上,他发现旁边的女孩没有穿外套,当时酒劲上来,失去理智的小涛就把她抱住,不停地摇小芹。“我头疼。”小芹刚叫了一声,就不再吭声了。“我见状趁机就摸她,她没反应,慢慢地我就把她文胸脱了,然后把她放平,帮她脱内裤,随后……”小涛说。


事后,气愤的小芹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很快小涛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进行了处理,被移交司法机关。


上书为强暴她的人减刑


就在司法机关为小芹主张正义时,今年初,从身为受害人的小芹处传来惊人消息:她竟书写申请为强暴她的男子减刑!


在一份由小芹签字上书给城东某法院的《请求书》上,是这样写的:某某法院,本人小芹与同学于波的朋友小涛,因涉世不深,在酒吧饮酒过多,后小涛一时冲动与我发生性关系,我们都有一定责任。事后小涛及其家人向我表示道歉,并已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人民币,我对小涛的行为表示谅解……


为此,请求法官在对小涛量刑时予以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不久,法院以小涛犯有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半。( 编辑:Alice)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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