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2006-10-27
25日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并对性骚扰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
这种界定立即引来了许多质疑。有专家称,构成性骚扰的一个最主要方面是受体的主观感受,而上海的界定只有客观表述而无主观规定,缺乏操作性;有人称很难分辨“公共汽车上故意紧贴对方”中的“故意”……法谚云:法律中每一个定义都是危险的,因为一个例外就可以推翻它———上海界定性骚扰遭遇如此多质疑表现出这种“定义危险”。
在目前的认知水平下想在法律中明确界定性骚扰是一种立法盲动。首先,学术界对性骚扰概念、构成和举证等方面的分歧还非常大,对界定缺少基本的共识,而一般立法都是滞后的,应等到法学精英形成基本的共识后才能上升到立法层面;其次,社会对性骚扰的认知还处于混沌状态;最后,从北京到武汉再到重庆,好几起性骚扰案原告败诉的司法实践表明,界定性骚扰还有许多难以跨越的法律鸿沟———这一切说明目前我们还缺乏足够的智慧对性骚扰作出界定,不能依靠“严密的界定”禁止性骚扰,立法应有“定义是危险的”之谨慎和谦抑意识。
所有的法律定义都是危险的。立法者需要对一个事物非常了解,他能用精确的语言和严密的限定把“危险”限定在最细微的程度,比如法律对“受贿”“抢劫”的界定;如果缺乏足够的了解,认知水平还很低,定义隐含的危险就非常大。当下上海对性骚扰的界定就隐藏着许多“危险”:能说上司在办公室中那种色迷迷、直勾勾的“眼神挑逗”不是性骚扰?能说上海拥挤的公交车上不小心贴到了女性就是性骚扰?
在对一个事物认知能力还很低的条件下,立法者应力戒“严格界定”的诱惑,容忍法律以一种单纯的“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存在,盲动地界定和定义只会让法律漏洞百出。其实对付性骚扰的方式不仅有法律一个途径,目前情况下应更多地诉诸道德手段。即使在法治相当健全的美国,打击性骚扰更多也并非依靠司法途径,而是依靠女权主义团体的力量保障妇女权益,依靠道德的力量。
(编辑:王锐)
来源:新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