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2012-12-04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减灾委
2.2 省减灾委办公室
2.3 地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2.4 专家委员会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响应
3.1.1 信息报告
3.1.2 响应启动
3.1.3 响应措施
3.1.4 响应终止
3.2 灾后救助
3.2.1 过渡性生活救助
3.2.2 冬春救助
3.3 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设施保障
4.5 通信保障
4.6 社会动员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 Ⅰ级响应
7.2 Ⅱ级响应
7.3 Ⅲ级响应
7.4 Ⅳ级响应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含海域,下同)发生干旱、洪涝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实施的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地区人员的基本生活。
(2)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广东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的指导、指挥、协调作用,加强有关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机制。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实现灾民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体系
2.1 省减灾委
省减灾委是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减灾救助活动,指导各地开展减灾救助工作。
主任:分管副省长。
副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民政厅厅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厅、外办,省广电局、统计局、物价局、海洋渔业局、安全监管局,南方电监局,省通信管理局、地震局、气象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红十字会,省粤电集团公司、省铁投集团公司,南方航空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2)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协同省民政厅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受灾期间粮食供应;会同省农业厅、省物价局确保受灾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等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的市场供需衔接和省级医药、冻猪肉储备的应急调度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保障相关合法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对出现的有害无线电干扰予以查处。
(4)省教育厅: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托幼机构复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各地对学校学生、幼儿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5)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落地查处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人员。
(6)省民政厅:承担省减灾委办公室相关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全省灾情,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灾民安置、慰问工作;督促指导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救灾补助资金,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和管理中央下拨和省本级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视情况组织开展跨地区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统一分配全省性救灾捐赠款物和省本级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民房恢复重建;储备省级灾害救助物资。
(7)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省民政厅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救灾补助资金;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的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
(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技校复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各地对技校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9)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群测群防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
(10)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灾害多发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省卫生厅做好灾区饮用水环境的监测监督,指导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1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灾后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制订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12)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办理免费通行手续;提供转移灾民所需交通工具,组织被毁公路抢修。
(13)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实施水库联合调度;组织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14)省农业厅:负责动物重大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组织种子、化肥、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
(15)省林业厅: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火灾扑救,储备应急物资;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发展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16)省卫生厅: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救助工作。
(17)省外办:负责救灾相关涉外工作;协助省民政厅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18)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19)省统计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按照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制订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整理、上报工作;向有关单位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20)省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保障受灾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1)省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风暴潮(灾害性海浪)、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环境的观测预报工作,并组织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渔港、港湾设施、沿海水域水产养殖设施以及水产品抢险救灾工作。
(22)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3)南方电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保障受灾期间电力供应。
(24)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灾害现场应急通信畅通。
(25)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相邻省(区)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及时对地震灾害进行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订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26)省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27)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粤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8)省武警总队: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省公安厅的组织协调下,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9)省红十字会:负责在救灾救助中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和伤病员的救治(含灾民、伤员的心理救援);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30)省粤电集团公司:负责做好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恢复。
(31)省铁投集团公司:负责受灾期间所辖铁路、城际轨道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及时修复因灾损毁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和有关设备。
(32)南方航空公司:负责受灾期间救灾物资的空运保障工作。
(33)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负责受灾期间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及时修复因灾损毁铁路和有关设备。
(34)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负责做好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2.2 省减灾委办公室
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减灾规划。
2.3 地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救助工作。
2.4 专家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省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响应
3.1.1 信息报告
(1)灾害预警预报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并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汛情、旱情预警信息(省水利厅负责),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省农业厅负责),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厅负责),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省海洋渔业局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地震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气象局负责)等。
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通报。
(2)灾情信息报告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地方相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信息,要按规定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报送工作。
3.1.2 响应启动
根据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影响的危害程度,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Ш级、Ⅳ级四个等级。
Ⅰ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和Ⅲ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启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1)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灾害发生,或接到特别重大灾害灾情报告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组织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灾情达到应急救助Ⅰ级响应启动标准的,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报经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审核后,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2)Ⅱ级响应
重大灾害发生,或接到重大灾害灾情报告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组织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灾情达到应急救助Ⅱ级响应启动标准的,由省减灾委办公室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3)Ш级响应
较大灾害发生,或接到较大灾害灾情报告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对灾害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灾情达到应急救助Ш级响应启动标准的,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Ш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Ш级响应。
(4)Ⅳ级响应
灾害发生,或接到灾情报告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对灾害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灾情达到应急救助Ⅳ级响应启动标准的,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报告。
3.1.3 响应措施
(1)省减灾委领导带领有关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会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区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报道。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及时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受灾害影响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5)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用品及药物等运输的组织协调。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落实救灾各项应急措施,发放救灾款物。
(6)省民政厅、财政厅要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救灾补助资金。
(7)民政部门视情况组织开展跨地区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8)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1.4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2 灾后救助
3.2.1 过渡性生活救助
(1)重大以上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灾区民政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及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省民政厅、财政厅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生活救助人员的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4)省减灾委办公室要在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人员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3.2.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各级民政部门要在省民政厅的组织、指导下,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启动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并核实有关情况。
(2)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订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3)根据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民政厅、财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省民政厅通过开展政府采购、对口支援、救灾捐赠等方式为受灾群众提供过冬衣被,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3.3 恢复重建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恢复重建要充分尊重灾区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合理减灾避灾。
(1)省民政厅根据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有关单位的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省民政厅收到受灾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民政部门关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要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3)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上一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收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民政部门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绩效评估情况后,要组织督查组通过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二次评估。
(4)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3.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省及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要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建立由民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气象、地震、工程抗震设防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队伍,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专业技术保障,参与灾情会商,赶赴灾区现场评估灾情及开展灾害应急管理业务咨询工作。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灾害信息员。各地视情况给予灾害信息员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费用补贴。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4.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捐赠救灾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4.3 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的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省设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仓库和粤东、粤西、粤北、珠三角地区4个省级区域仓库,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社会捐赠接收站(点)。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并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设施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省及区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单位)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4.5 通信保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要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自然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加强省级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地建设并管理覆盖市、县、镇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省及各地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建立各有关单位之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灾情信息会商机制。
4.6 社会动员保障
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减灾委办公室会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开展全省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及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以及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10年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7 附件
根据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影响的危害程度,设定省自然灾害救助Ⅰ级、Ⅱ级、Ш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7.1 Ⅰ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万人以上;
b.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万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省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2 Ⅱ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b.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以上,5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150万人以上。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省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3 Ⅲ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b.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省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4 Ⅳ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b.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50万人以上。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省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采稿:小如 编辑:潇湘
来源:春风心理应急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