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法规对性犯罪相关规定的汇总

作者:虞国钰 2012-12-04

1、性骚扰

 《辞海》给性骚扰下的定义是:性骚扰是20世纪70年代出现于美国的用语,指在存在不平等权利关系背景条件下,社会地位较高者利用权利向社会地位较低者强行提出性的要求,从而使后者感到不安的行为。是性别歧视的一种表现。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性虐待

 我国法律上对性虐待并没有明确的定罪量刑,现从法律角度对于有关行为的追究,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故意杀人、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而民事上的追偿也多以实际损失,如医药费、精神损失为限。但若此行为发生在婚姻之内,在执行过程中面临许多问题,一是法律规定太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措施,导致现实生活中真正能构成上述罪名的家庭暴力极少,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因达不到《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不到制裁。二是执行难问题。由于长期以来在社会观念中家庭暴力仍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的事情,执法机关难以介入。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虐待罪而使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护的例子比比皆是。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强奸

 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猥亵妇女

 我国刑法规定若使用暴力、胁迫手法也是犯罪行为。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实施奸淫行为以外的、能够满足性欲和性刺激的有伤风化的淫秽行为,例如,搂抱、接吻、捏摸乳房、抠摸下身,等等。猥亵妇女必然是行为人的身体直接接触妇女的身体,通过对妇女身体的接触达到性心理的满足。根据相关定义,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 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对未成熟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猥亵行为的判断同社会习俗关系很大。性行为的道德标准与可以暴露的程度,由不同社会的性文化主流决定。严重的猥亵行为构成猥亵罪。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来源:春风风(中国性侵害预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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