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奸罪的诉讼时效是20年

作者:愚夫 2006-11-06

王文新强奸刘某,经过16年后,刘某才告发,一审判处王文新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王文新以“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再追究”为由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法院对他的上诉理由非常重视,法官们对刑法第87条规定的追诉时效期的四个档次如何适用产生了分歧意见: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是按其罪行应该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还是按其条款中最高主刑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8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第39条“如果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的规定,应将236条第三款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理解为三个量刑幅度。即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二十年后需要追诉的,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另一种意见认为,某院长等主编的《中国刑法教程》阐明:“在一个量刑幅度内,有两种以上主刑的,应以最重要或者最重主刑的法定最高刑计算。例如,刑法第236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最重主刑是死刑。因此,犯该款之罪的,其追诉期就是二十年。”

 

因为该案在此之前的公检法几家都未考虑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例很少,法官们感到拿不准,于是便向最高法院请示。

 

最高法院经过认真研究给予答复:原来的《答复》(三)现已基本不再适用,按你们第二种意见办为宜。即在一个量刑幅度内,有两种以上主刑的,应以最重主刑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二审结果自然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院的这个答复表明,全国“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再追究”的漏犯数量微乎其微。

 

 

(编辑:Stronger)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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