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与性暴力

作者:王玥好 2006-09-19

一、台湾性暴力问题现状

 

在妇女与性暴力防治议题上,从1995年至今,台湾最值得称庆的是,近年通过了几项重要的法规,包括1997年通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999年修正通过《刑法第十六章防害性主罪》;2001年通过《两性平等工作法》,对职场性骚扰亦有所规范,让台湾妇女在对抗暴力上多了较完善的法令保护。这些法令能在近年内顺利三读通过,除了因妇女人身安全问题愈形受到重视的环境因素外,民间非政府组织在法令修订过程中所做的努力绝不可忽视。

 

近年来台湾地区所发生的强奸案件,以刑案统计,1989-1998十年间的平均数为985件(实际案件估计为官方统计的7-10倍),从1995年以来即呈现急速上升状况。1997年由于性侵害防治法通过,在有关单位关心、被害人报案意愿增加、侦办人员的投入,出现了学理上所谓的关心效应,使性侵害案件持续增加。1999年性侵害案件统计,各县市性侵害防治中心通报有4,321件,警察单位受理的报案件数有2,062件(其中女性占98.3%,更有半数受害者年龄集中于12-18岁),创下台湾近年来性侵害案件之最高峰。除了官方统计外,综合台湾学者专家的调查研究,台湾地区强暴犯罪的发生约在0.6-4.7%之间。

 

二、台湾反性暴力运动的发展与成就

 

台湾于1997年政治上宣告解严,许多民间团体蓬勃相继成立,其中有不少是属于关心妇女人身安全的社团,如现代妇女基金于1988年成立《妇女护卫中心》,除了受理性侵害不幸妇女的申诉外,也对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与心里咨商服务。1994年励馨基金成立《蒲公英关怀中心》,开始关心性侵害个案,陆续推动“找到她,医治她”及“成为性侵犯受害者重要他人”(2)等社会行动,鼓励受害妇女求助与接受治疗。

 

1996年12月16日,为了哀悼彭婉如女士(3)受害,由妇女新知基金会、现代妇女基金会、妇女救援基金会、励馨基金会、晚晴妇女协会与天主教善牧基金会等许多团体发起《纪念彭婉如全国妇女夜间大游行》,以争取妇女夜行权为诉求,参加人数达到万人。再度引起社会各界对妇女人身安全问题的关心。 

 

数天后,12月31日,在数位女性立委及专家学者努力奔走下,《性侵害防治法》终于由立法院三读通过。该法明定政府中央应设立性侵害防治委员会。各直辖市政府和县市政府应设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保护被害人之权益,防止性侵害事件之发生。由于性侵害防治法的制定,使得各级政府有预算、有人力来执行保护受害人,及对性侵害加害人实施身心治疗及辅导教育。此时性侵害防治工作总算有较完整之法制化依据。

 

从法务部统计,1997、1998年各地方法院检察署侦办性侵害案件,起诉率平均为58.5%。获不起诉处分者,其不起诉理由大都因强奸、猥亵等性侵害罪采告诉乃论,其中67%以上为撤回告诉或已逾告诉期间者,30%左右为犯罪嫌疑不足者,余为对于被告无审判权者、被告死亡者、实效已经完成者等。

 

台湾刑法自1935年修正后,一直将性侵害犯罪认为是侵害社会善良风俗之行为,而将其列入妨害风化罪章,也因有损妇女名节,恐受害人曝光,而采告诉乃论,不告不理的政策,使整个社会都视强暴是对名节的损害,使得被害人羞见人,而不敢报案,被害人不仅遭受强暴创伤,也承受名节的失落与社会的歧视。在此问题背景下,1998年,立委积极联合法学专家与妇女团体推动将性侵害改为非告诉乃论。1999年,立法院将实行六十余年的《刑法妨害风化罪章》中有关强奸部分修正为《妨害性自主罪》,将强奸罪从原来妨害风化罪改为妨害性自主罪,除了修正强制性交罪被害人得为男女外,也提高加重强制性交的罚责,同时也扩大加重强制性交罪的范畴,对性交定义的放宽,并将强制性交从告诉乃论改为公诉罪,而且夫妻间可成立强制性交罪,但得告诉乃论。此次修法加重对强制性交加害人的处罚。

 

在修法过程中,对于将妨害性自主改为非告诉乃论,有不少反对声音出现,主要论点为:社会对性侵害问题观念若未改变,冒然运用公权力介入处理,可能无法到达保护目的,反而更易造成二度伤害;其次,整个行政体系恐怕也无法消化因改为非告诉乃论后,检警需主动侦办激增的业务量,而后果则可能是不良的“服务品质”,此也是二度伤害的来源之一。

 

当时论战的正反理由如下:

 

一、反对非告诉乃论的理由(反对者的身份以检察官、警察、法官为多)

 

1、护受害人,但也让受害人有恐惧感

 

1.1改为非告诉乃论,反而会使国家公权力不当介入人民私密空间及情欲自主的私领域;

1.2法律非万能,应先教育社会接纳受害者,否则受害者可能更不敢站出来,且会带来伤害;

1.3被害人可能因曝光而自杀;或者加害人因怕曝光而杀害被害人;

1.4告诉乃论尚可能和解获得赔偿,现在案件无法撤回,被告自然不愿支付赔偿金,使被害人落得人财两失;

1.5受害人无选择告或不告之权利,不见得公平,反而会增加无法撤案的恐惧;

 

2、执行困难

 

2.1.被害人若不合作,公诉也没用;

2.2.只会加重检察官追诉案件,无法增加定罪率;

 

二、主张非告诉乃论的理由

 

1、告诉乃论多以情节轻薇且对社会公共安全影响不大者为限,而性侵害是恶性重大犯罪,实没有理由采取告诉乃论;

2、采告诉乃论将追诉罪犯问题与名节、二度伤害问题相提并论;

3、采取告诉乃论使社会一直落在传统贞操观念上,不思改进,强化被害人及其家人的羞愧感,对被害人及其家人都不公平;

4、采取告诉乃论使政府忽视对被害人的责任,使被害人受到各种压力而撤回告诉,使先前用心侦办的检警受挫折,而怠于办理此类案件,产生恶性循环;

5、采取告诉乃论使加害人心存侥幸,甚至发生有钱不必坐牢、没钱要坐牢的不公平现象,有损法律尊严。

6、采告诉乃论,无异于给加害者护身符,为逃避刑责,对受害人威胁利诱,使受害人一再受到伤害,助长性犯罪。在正反理由激辩之际,有立委委托民意调查公司进行民意调查,结果显示约有7.5成的民众赞成将性侵害改为非告诉乃论,最后在社会大众的支持下,后续修法进度顺利进行。

 

三、刑法《妨害性罪章》法案在修订过程中的助力因素

 

1、前制定《性侵害防治法》,对刑法修正妨害性自主罪章做好铺路工作,反对性侵害改为非告诉乃论者,所持理由是受害者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遭遇二度伤害问题,而1996年通过的性侵害防治法中,即已制定多项保护措施,成为说服反对者之最大利器。

 

2、民众观念的改变在近几年陆续推动多项妇女保护相关法案过程中,社会观念逐渐受到教育,故在民调中获得75%的民众支持,成为化解反对意见的关键;

 

3、民意代表、学者专家、民间团体合作金三角,由专家研拟法案,撰写说帖及参与辩论,使法案得以顺利推动;

 

4、相关团体近几年来培养出合作默契、学习国会游说,使组织动员更有效率。

 

四、反性暴力运动推动法制化后的反思

 

台湾民众团体在性侵害防治的法制化运动上,这几年虽有长足进展,然而法制化通过后,却也出现一些瓶颈,据笔者观察有以下几项:

 

1、在这些法案制定时,由于民间团体容易掌握人心急欲改革之力量,再透过适当的组织动员策略,往往可以造成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迫使立法、行政机关妥协专家学者与民间机构之法案;然而,一旦法制化,交由国家公权力执行后,民间团体在监督地方政府落实执行时,却发现没有什么着力点,面对政府敷衍交待的态度,民间团体反而失去未立法前的活力,这种立法前后二极化现象亟待民间团体反思。

 

2、从这些法案运作过程来看,其政策是从精英向下流至民众,由于社会精英的意识形态一般而言“先进”于一般社会文化价值,因此在实际执行中难免有一段无所事从的时期,而此阶段需仰赖行政部门(往往正是立法过程中的反对势力)以立法精神为准绳,尽最大资源能力落实执行,但若在立法过程中并未充分说服这群未来的执法者,势必影响执行成效,故“战场”不只是在立法院抢关通过即达成目的,实际上应将“战线”拉到其后的执行层面,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政策制定者应以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为最大任务。

 

3、此外,民间社会福利团体,多着眼在受害人的保护工作上,故将大部分心力用在社会体系之改革上,相比下,忽略其他系统的责任,而台湾社会福利主管机关内政部,其层级太低,也难以与其他系统如司法、卫生体系进行协调,以致难以建立一个完整、合作无间的保护体系。

 

谨分享以上对台湾妇女团体推动反性暴力法制化运动的经验与反省,提供其他东亚国家之借镜。东亚妇女团体在反性暴力行动中,未来可成立“东亚反性暴力联盟”。

 

注释:

 

1 作者为台湾励馨基金研发室主任 考虑到两岸关系,编者对作者原文略作一些文字上的改动。

 

2 “重要他人”意指与幸存者相关的重要人,包括父母、配偶、师长、朋友等,以及对其可发生重要影响的可能人士。性暴力幸存者最亲密、最直接的支持者,应属周遭的亲朋好友。我们的经验,这些人如不了解幸存者的内在创伤与需要,往往也会成为二度伤害的人,例如,给予受害者猜测与怀疑、拷问与责难,或以“忘了吧!”之类的“错误关怀”,让受害者更误认自己“有问题”,而这样的伤害可能不下于加害者所造成的伤害。励馨基金会推展“重要他人”概念,是期盼社会大众都能成为幸存者的“重要他人”,避免对受害者造成二度伤害。并把“重要他人”概念推展至相关的医护系统、检警系统、法院、媒体乃至每一个公民,认识性侵害议题,学习体贴幸存者。(励馨基金会网站)

 

3 彭婉如生前系民进党妇女部主任,1996年11月31日晚在台北被奸杀。“妇女安全”问题是其生前呼吁的妇女权益之重要议题。


编辑:黄庆东

来源:春风心理应激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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