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强奸学生 学校应否担责

作者:春姑娘 2008-12-17

  姜某某原系某小学教师。2003年6月29日下午6时许,负责护校的姜某某巡查完教室后,制作了护校记录,让护校的学生回家。后姜某某又以护校关门窗为由将回家途中的护校学生李某骗回学校,让李某躺在教室的课桌上将其奸淫。事发时李某不满12周岁。案发后,姜某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3年11月20日,李某及其监护人以姜某某和学校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673元。学校以姜某某的强奸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不应由校方承担责任为由抗辩。

 

  在本案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教师姜某某强奸学生的故意犯罪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应由姜某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教师姜某某利用护校的便利对学生实施强奸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教师姜某某强奸学生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但学校未尽到对教师的监督管理之责,对学生伤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赔偿后可向教师姜某某追偿。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依据民法理论上的“执行职务说”,如果法人的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以外活动,或者其活动没有经过授权和批准,并且是为了其职责以外的目的活动,则法人可以不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说,判断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要符合三个条件,即有授权或批准、追求法人的某种利益和在职责范围内。仅仅是因职务活动方便了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的实施,还不足以认定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其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法人不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教师姜某某仅仅利用护校的便利对护校学生实施强奸的行为,与职务没有内在的关联,没有人会合理相信此种行为是工作人员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因此教师姜某某的强奸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

 

  著名民法学专家王利明在其著作《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一书中指出:在确定法人对其一般工作人员的责任时,若依据“执行职务说”难以确定法人的责任,而免除法人的责任又不合理时,可以根据法人对成员的“选任和监督的过错”来确定法人的责任。所谓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选任和监督的过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法人在选择某个自然人作为其工作人员,或分派某个工作人员从事某项工作时具有过错。二是法人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责时未尽到监督管理之责。

 

  法人在选任和监督上的过错是基于推定产生的。对法人过错的推定,不能通过证明其按规定任用人员,或已经办理了正当手续而被推翻。法人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它必须证明在损害发生时工作人员不具有过错,工作人员已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而损害仍不免发生。这样法人才不具有监督上的过错。如果法人仅仅证明其工作人员不是正当地执行职务,则只能证明法人不具有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产生的过错,但不能证明法人不具有选任、监督上的过错。因此法人只有在证明有某种特定的抗辩事由的情况下,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学校既对学生负有保护职责,同时又对教师负有监督管理之责。

 

  本案中,教师利用护校之便强奸学生虽然不属于职务行为,但依据“执行职务说”免除学校的赔偿责任显然不合理。学校仅以教师的强奸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为由进行抗辩不能证明其没有选任和监督上的过错。因此应当推定学校存在过错而判令其承担责任。学校在赔偿后可向教师姜某某追偿。这样对督促学校加强管理,督促教师恪守职业道德,依法执教,及时有效地赔偿受害学生的损失是十分必要的。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教师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未成年学生是弱势群体,是应当予以特殊保护的对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笼统地规定教师实施的与职务无关的行为或者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均由致害人(教师)承担责任,忽视了学校对学生的保护职责及学校对教师的监督管理职责,与我国现行法律的精神相违背。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参照执行。

 

  教师被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而个别教师却变成“催花者”,强奸、猥亵学生。是什么原因促使他们将罪恶的魔爪伸向了祖国的花朵?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一部分教师放松了师德修养。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能只抓教学质量而忽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评价教师,不仅要看教学成绩,更应看重师德。要建立和不断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奖惩机制。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把职业道德作为考核教师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教师既是育人者,同时也是不断接受教育的对象。因此在平时要注重对教师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高教师素质。对师德高尚的教师要大力宣传表彰;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教师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从重处理,加大打击力度,不应为了所谓的学校声誉和“保护”教师而姑息养奸,更不能因为怕坏了“名声”、影响某些人的前途而压制学生家长报案。

 

  学校还要制定有关防范性侵害的规章制度,规定学校反对性骚扰和性侵害的具体措施,加强对教师的监督和约束。如建立对教师课堂下的行为跟踪监督制度,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学生父母等了解教师的品行。对师生的课外行为和相互交往进行必要的约束,如规定男教师不得随意将女学生叫至宿舍或其他僻静处单独辅导,或以打扫卫生、看管物品为由安排女生留校。

 

  此外,在任课教师尤其是班主任、体育教师的安排上,要适当增加女性教师的比例。要动员教师之间互相监督。学校领导要多观察教师的言行,了解师生交往的基本情况,一有异状就要通报,及时处理,切不可知情不报。

                                                                     

  编辑:小草、王芯 (图片来自网络)


来源:春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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