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遭遇虐待,怎样帮TA?

作者:隋双戈 2019-01-07

这几天,“深圳一女孩疑似遭到其父母殴打虐待”的视频刷屏了......


看了让人揪心、生气。


有人要冲过去打家长,有人提出收养孩子,更多的人在表达痛心、愤怒。


后来怎么样了……?

当然没打成,因为这是违法的,警察蜀黍也不同意。

收养?不可能,孩子不符合被收养条件。


那怎么才能帮到遭遇虐待的孩子啊?

先看录像:




1

发现

每个人只能看到自己心里有的,有主动保护儿童的意识,才有可能发现儿童虐待的线索。

发现相关线索,如条件允许,马上确认、劝阻、制止

如无法判断,及时联系社区保安、社工查看情况;

难以干预的,可直接向妇女儿童保护或反家暴组织、公安部门报告。这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受虐儿童也可主动求助,包括向可以信任的人,例如老师、儿童保护组织(妇联及相关社会组织)、朋友及他们的家长、其他家人等求助;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报警。


相关电话:包括妇女儿童维权热线(设在各地妇联)、儿童保护或反家暴相关的社会组织热线、报警电话等。



2

介入

根据是否构成儿童虐待以及严重程度,进行劝阻、制止,并可由社工组织、儿童保护组织、公安、民政部门介入。

儿童保护组织会开展家庭调查,并决定是否报警;

如报警,公安部门会进行侦察、讯问,并决定是否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第十五条。

必要时,公安机关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对受害人进行庇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反家暴法》第十五条)


【案例】

12月22日,“深圳一女孩疑似遭到其父母殴打虐待”的视频引发舆论关注。深圳公安及时发声表态,并立刻采取了行动,对涉案信息进行调查、求证。

23日上午,深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深圳公安)针对网络传播的虐童视频回应称“正在调查”。


申请保护令

《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案例】(续)

23日,宝安区妇联代该女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以殴打、谩骂、恐吓等方式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宝安区人民法院当天就核发并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保护令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


【案例】(续)

当日下午,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宣传部官方微博(@阳光宝安)发布情况通报,称涉事父母对殴打女童的事实供认不讳,警方正在依法调查处理。


儿童虐待的处置,需要多部门、多专业的介入。除了上面提到的,当地主管部门、社工、法律、心理干预等专业人员越早介入,越有利于受虐儿童权益的保障、避免二次伤害的发生。

 

据报道:23日,宝安区妇联安排专业人员和西乡街道办工作人员一起对女童进行陪护和心理辅导。



3

评估

1、事件:性质,情节,背景因素。

2、受虐儿童:身心安全与状态,是否有需要紧急处置的情形,其它需求与支持系统。

3、施虐方:评估精神、心理状态,主观动机,以及影响因素、支持系统。



4

联席会议

这事儿不是一家能完成好的,需要多部门、多专业协作。

在开展家庭调查、评估及相关部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组织个案多专业联席会议。

至少需要妇联、派出所、检察院、学校、社工组织、心理援助组织等共同整合信息,研判可能的结果,商议适合的处置意见,形成工作预案。

其中重要的内容是对情形与对策的研判,应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以着眼保护、着眼长期、着眼监护人能力提升为前提。

综合判断决定是否起诉。

如决定起诉两位监护人,孩子谁来抚养?

根据家庭调查的结果,筛选心理健康的养育人。

如不起诉或只起诉一位监护人,原监护人是否可以继续监护孩子?

剥夺监护资格是双刃剑,需根据情节谨慎评估,两害相权,取其轻。

对儿童虐待的监护人强制教育,根据实际情形及其它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协助受虐儿童脱离环境。

需监护人落实部分,会后与监护人沟通、落实。



5

干预

1、对受虐者

专业人员与相关工作人员与受虐儿童在信任、友好、稳定关系的基础上,稳定儿童身心状态。包括就医,心理辅导,规律作息,舒缓紧张、焦虑、恐惧的方法,安全、稳定的环境等,逐步进入正常的生活、学习与成长状态。需要相应的中长期规划。

2、对施虐者

施虐的成因很多,家庭传承、人际创伤、情绪管理与亲子教育技能不足等等,都是儿童虐待的风险因素。因此施虐者往往也是受害者,并有悔改意愿与表现,应根据情形提供相关理念、技能的教育、引导与监督,以及必要的心理社会干预。

3、对于双方

如监护人无悔改表现,多因素权衡后有协助受虐儿童脱离环境必要的,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通过儿童的其它社会支持系统承担监护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6

监控措施

1、受虐儿童及相关信息严格保密,让他们回归正常的生活。

2、联合小组定期上门家访,了解儿童身心状态,监护人履责情况。联合小组成员可以包括社工、警察、妇联工作人员、心理专业人员等。

3、学校特殊关注,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7

其它注意事项

一、儿童利益最大化,贯穿工作始终。

所有相关工作的出发点,都应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相关工作人员都应有保障生命安全、避免二次伤害、保守个人隐私的意识,并贯穿相关工作的始终。必要时,有单位组织接触儿童的工作人员开展相关理念与技能培训。


二、多专业联动,精选专业人员。

例如配备有儿童及心理创伤治疗经验的心理专业人员),控制接触当事人及隐私信息人员的数量、范围,以保障相关儿童、家庭的正常回归与安全。


三、社会大众,帮忙不添乱

(一)理性行事: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传播往往要语出惊人的,情绪往往会淹没理智的,极大地考验我们的分析判断与情绪控制力。

(二)举一反三: 关心聚光灯下的案例,更关注隐匿在身边的暴力,以实际行动,为孩子们撑起安全、快乐的家园,全社会共建儿童安全网。

(三)虐虐亦虐:不以反虐待为由粉饰对他人的虐待,给家庭、施虐者留下悔改、进步与回归的时空,给自己留下向善的体验。以关心而不打扰的态度,理性关注曝光个案,不施虐、不打扰。

(四)关心援助,更关心预防,积极支持有效机制从根源上消减儿童虐待。


四、政府部门,舆情管理

政府部门是防治虐待儿童、救助受虐儿童的领导力量与坚实后盾,在组织、引导相关工作的同时,面对瞬息万变、错综复杂的信息环境,应及时发布可发布的案情及动态信息,及时表明态度、及时发布采取的措施及进展,不给谣言留下空当。保护受虐者、施虐者的个人信息、及可能影响正常社会功能恢复的相关信息。并查处泄露、传播相关个人隐私信息的人员及传媒。


后 记


据说,自从宝安区妇联在虐童事件中主动出击,并再次发布宝安区妇女儿童维权热线号码,那两部电话的来电就直没停过。都是关心文中那位被虐女童的,都在打听她的个人信息,要来看看孩子。网上很多人说要来深圳见孩子、安慰她、抱抱她……

 

换位思考,如果,你现在8岁,有一天,你突然被上亿人关注了,每天成百上千陌生人来到你面前来问你痛不痛、好不好、现在怎么样了……拥抱你、抚摸你,8岁的你,是否还能正常学习、生活?会不会被吓着?

还有一些不了解心理创伤专业知识的关注者,也常会好心说出不合适的话、错话、做错事儿,让你感到伤害。对事件的关注也会让这些好心人自己也感同身受地伤痛(替代性创伤)。

甚至还有一些人,出于你无法想象的目的,他们的沟通或行为让你无法回应,或纠结、痛苦、分裂……

反正,你突然就被无数人全方面观察、评论与触碰着,你会有什么样的感受?

这还没完。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你关注的人慢慢少了,甚至一个月都没人来看你了,你是否开始失落?

再后来,一些全方位观察你的人,对你的评价也没开始时那么高了,很多人觉得你不符合他们的标准,让你按他们觉得对的来做。无论你怎么努力,都没法让他们完全满意,这是否让你找到了熟悉的感觉? 

而且,每个人的标准都是不同的。有些人甚至对你发泄愤怒,负面评价、指责、谩骂、恐吓……这些他们驾轻就熟的技能开始在你面前展示。

你,无处躲避,因为他们早就了解你所有的个人信息。

 

感觉怎么样?

……

这是当下无数次发生的真实事件的卡通版。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咱们也许可以问问自己,事件触动的是自己内心的什么?

知道了事件已得到妥善处置,孩子已被保护正在逐步回归健康生活后,如果还是很受扰动、放不下,一定要去看看孩子、抱抱孩子,是谁的需要?

是否,是自己内心那个曾经多么渴望安全、关心和爱的孩童——内心中还没长大的自己的需要。 

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内在孩童,我也一样。我愿意同你一道,陪着内在孩童,不断滋养,不断成长。


感谢珠海儿童保护协会、深圳市春风应激干预服务中心等单位以及叶东博士对本文内容的宝贵意见!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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