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春姑娘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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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碍人士是性侵犯的高风险人群
性侵害主要由权力和控制驱动,带有身心障碍特征之人更易于被操纵。加上缺乏性教育和人际关系,缺乏特定的法规保护和符合该群体需求的办案、援助机制,以及社会对该群体普遍带有误解,这都使身心障碍者成为性侵害的高风险人群。
实际上,身心障碍者和其他同僚经历同样的成长阶段。遭遇性侵害后,他们感知和表达痛苦的方式也许和非身心障碍者不同,但是他们的内心剧痛非常真实。
对孩子来说,遭遇性侵害常有汇报困难;当性侵害发生在身心障碍孩子身上时,他们还面临更多的身体障碍和偏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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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研究结果都指向防治身心障碍者的性侵害的紧迫需求。
我们强烈呼吁各界对身心障碍人士,特别是身心障碍儿童的性侵害重视。
名词释义
• 身心障碍,又称残疾、残障、伤残或残废,是指由于生理和心理损伤造成的个人在社会生活方面不能充分使用自己能力的状态。
在中国大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人口普查显示全国残疾人约占总人口的5%,折合六千万人。
(以上释义来自维基百科。)
• 对身心障碍者的性侵害: 参考Turk & Brown (1993)的定义,性侵害是指受害者在下列三种状况下:1.未曾答应;2.因受害者障碍严重性而致使他们不能了解性行为的基本定义;3.受害者在某些压力情况下,包括父母、家人、照料者、或者其他权利角色的出现;或者加害者使用贿赂、威胁的方式,以至于加害者对受害者作出性交行为或猥亵行为。
法律现状:对身心障碍者性侵害的相关法规
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我国法律在残疾人受性侵害问题上尚无特别规定,残疾人在遭受性侵害时的自我保护能力弱于普通人,而其所受的保护却与普通人无异。《残疾人保障法》作为残疾人特殊保护法在性侵害问题上也无相关规定。在立法方面,我国应加强性侵害残疾人行为的处罚力度,使残疾人的性权利得到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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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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