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2010-08-27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都发生了变化。在追求民主、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同时,婚姻家庭领域也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为此,连云港市妇联发放了1000份调查问卷,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的形式,对市婚姻家庭状况进行了调研。从调查结果和日常的来访接待中发现,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因素。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从市妇联接待的来访事件中发现,2007年家庭暴力事件占整个来访事件的71.5%,2008年占73.7%,2009年已占 75.2%。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高于上述比例。
2、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多数施暴者轻者出言不逊、拳打脚踢,重者棍棒铁器相加,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从调查中发现,87%的家庭暴力造成了轻微伤,有3%造成了轻伤害。
3、家庭暴力施暴者大多数素质较。89%的家庭暴力发生在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只有初中以下文化水平,以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近年来高学历层次家庭中的家庭暴力也时有发生。
4、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有关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2%,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占离婚案件总数的63%。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暴力的持续时间较长。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家庭暴力并不是偶尔发生,或只存在短短几天,它们一般短则持续几个月,长则几年、十几年,甚至伴随婚姻生活的全部过程。
2、暴力的形式多样。家庭暴力既有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有精神上的损害,如威胁、恐吓、咒骂、讥讽等方式,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
3、暴力的隐蔽性强。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许多受害妇女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怕传出去丢了自己和家人的面子,只得忍气吞声。在遭受家庭暴力的300份调查问卷中,有64%的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所持态度栏中填写了“为了孩子、为了家庭忍让迁就”,有75%填写了“家丑不可外扬”,不声扬,不求助。
4、暴力的后果严重。家庭暴力不但是对妇女的心理、精神等方面的严重损害和摧残,同时给孩子许多负面影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方面的原因
虽然“男女平等”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一些男性“男尊女卑”等传统夫权思想严重,认为丈夫应该控制妻子的一切,稍不如意,妻子就成为丈夫出气泄欲的暴力对象。传统观念将打骂妻子视为丈夫的权利和正当行为,这一点在农村地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表现的尤为突出。
(二)思想方面的原因
近年来,由于社会的不断开放,使得人们的思想也随着不断地开放起来。有些男性受腐朽思想的影响,已经不满足小家庭的温馨,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和道德的自我约束,禁不住美色的诱惑,追求奢靡腐化的生活,开始有了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婚外恋、婚外性行为酿成的家暴增多,家庭暴力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在调查中发现,因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产生的占53%。
(三)社会方面的原因
“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不予过问和调解,出现了“邻居不劝、居(村)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四不管”现象,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四)经济方面的原因
调查的情况看,城市妇女因下岗或无业,造成夫妻间经济收入差距悬殊,而农村妇女普遍都缺少甚至没有经济来源,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妇女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在受到丈夫的暴力时只能忍气吞声。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五)法律方面的原因
1、法制宣传教育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2、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4、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有些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间的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的范围,对受害妇女的投诉和求助处理得简单轻率,有的甚至根本不管,致使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暴力事件的增多。
(六)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1、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状态,这就为家庭暴力埋下了隐患。
2、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大多综合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视老婆为“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将打骂妻子视为丈夫的权利和正当行为。
3、受害妇女由于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导致:一是缺乏法制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差;二是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三是在家庭中缺乏独立意识;四是对男人的错误屈尊忍让,遮掩妥协。这些都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四、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
家庭暴力作为暴力的一种形式,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般性的家庭问题,而应把它看作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
一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单、广播、板报、知识竞赛等形式,宣传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使全社会知晓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人人都要成为参与消除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执行者,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对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
二要健全法律保障体系,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我国,虽然新《婚姻法》中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也明确规定了救助措施,但是对具体制裁措施的规定不细,并且缺乏完备的救助措施。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三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打击力度。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转变家庭暴力是夫妻间私事的观念,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各街道派出所、110的工作人员在接警后要确保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对施暴者要严肃查处,并认真做好记录。110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求助不作为,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对因家庭暴力案件而起诉离婚的案件,应查清事实,公正审理,如确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依法判处离婚,同时判处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片面强调维护家庭关系,而忽视对受暴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
四要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专业机构、新闻媒体和社团组织的协同合作,并肩治暴。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强化宣传、协调、综合、指导服务职能,推动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上形成合力。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救助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她们的离婚诉讼请求,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实行救助制度,为她们减免诉讼费用,使她们打得起官司,保障权利救济程序得以顺利实现;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符合受援条件的受害妇女,要及时提供援助。要充分发挥家庭暴力投诉站、伤情鉴定中心的作用,做好普法宣传和干预家暴工作,做到预防和制止并重。医院及各卫生服务站对受暴妇女要保证及时救治。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减轻家庭暴力对妇女的伤害。
五要重视教育引导,提高妇女自身素质。一是教育广大妇女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帮助妇女提高社会和经济地位。妇女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低下、男女地位不平等是产生家庭暴力行为的根本原因。一方面要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社会,在社会的大舞台中有所作为;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妇女农业技术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创业理念和经营管理等各类知识的培训,提高妇女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三是要加强对妇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依法解决家庭矛盾的自觉性,增强防暴、抗暴能力,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
六要利用有效载体,提高婚姻质量。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要加强正面引导,深入开展文明家庭和学习型家庭创建活动,把公民道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活动结合起来,在家庭中营造一种“平等、文明、和睦、关爱、进步”的良好生活环境。要广泛宣传“平安家庭”、“五好文明家庭”典型事迹,宣传学法、用法、依法维权的先进事例,引导家庭走向和睦,走向文明。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因此,全社会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使家庭充满和睦,使社会更加和谐。
编辑:Ava 包红 |
来源:中国妇女网 |
来源:春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