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加班受老板性骚扰 愤然辞职告到法院索赔5万

作者:冒群 2009-06-26

我被老板故意喊去加班,结果,他对我又搂又抱,还摸我的大腿……”在受到公司总经理性骚扰后,19岁的中专毕业生玲玲(化名)愤然辞职,状告对她实施性骚扰的公司总经理宫某。诉状中,玲玲向宫某提出5万元赔偿要求。

 

“这是我毕业后找到的第一份工作,本来我很珍惜。”玲玲说,今年6月6日下午16时许,她正在家中休息,突然接到公司总经理宫某电话。电话中,老板说,她做的一份材料有错误,要她来公司处理一下。玲玲接到电话后,于当日下午17时许来到公司,对材料进行修改。当她拿着修改好的材料送到总经理办公室时,宫某请她坐在办公室的一个沙发上。

 

 玲玲描述说,当她坐在沙发上时,宫某也在她身边坐下,一只手搭在她的肩膀上,几乎将她搂在怀里,另一只手则放在她的大腿下摸了起来……“他一边摸一边让我陪他晚上吃饭,我当然知道,他请我吃饭是什么意思,我当即拒绝。”玲玲表示,她被老板宫某的行为吓住了,自己现在都想不起来是怎么奋力跑出他的房间的。回到家后,她清醒过来,拿起手机向警方报了警。在派出所,警方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对宫某进行了教育。

 

 6月8日,在玲玲家人的强烈要求下,宫某出具了一份道歉书。道歉书上写着:“本人对玲玲于2009年6月6日在公司上班时间做出了搭肩膀、摸大腿的不当暧昧行为,深表道歉。”随后,玲玲辞去了公司的工作,成了一名无业人员。

 

 近日,玲玲手持宫某的道歉书来到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以性骚扰为名要求起诉昔日老板宫某。在东恒律师事务所曹纯钢律师的帮助下,玲玲正式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曹纯钢认为,宫某的道歉书和派出所案卷材料,都充分证明公司总经理宫某对玲玲实施了性骚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宫某的行为对玲玲构成了性骚扰,玲玲因此失去工作,并承担巨大的心理压力,宫某侵害了玲玲的人格权,应对玲玲进行赔偿。 

 

(编辑:yingzi、王芯)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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