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谭雄伟 2006-10-31
日前,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10月26日《三秦都市报》)
去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增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但这只是作为一条禁止性的宣言写入法律,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现在,上海在地方立法中对性骚扰具体形式进行界定,有助于对国家法律形成补充,增强了法律法规的有效性。
但是,如果我们认为通过立法就能够有效地减少性骚扰,未免过于乐观了,因为在反性骚扰问题上,在法律条文细化以后,在实施法律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个瓶颈,那就是证据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的有关资料也显示,时至今日,全国有关性骚扰的诉讼不足10起,且绝大多数以受害者败诉而告终。据湖南省妇联反映,虽然近年来妇女的维权意识大大提升,妇联系统受理的信访投诉包括家庭暴力、文化教育、劳动权益、财产权益等,维权领域和范围都比以往扩大。但到目前为止,省市妇联接到的性骚扰投诉率几乎为零。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受害者缺乏证据。取证难一直是困扰受害者的一大问题,如2003年北京的雷某以维护名誉权为由指控其上司焦某对其实施性骚扰,最终因法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焦某对其实施了性骚扰而被驳回。
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即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性骚扰最大的危害是造成受害人生理、心理和感情上的伤害。性骚扰对女性的伤害,有时候并不表现在身体上,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伤害。由于性骚扰多发生在私密的场合,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要取得直接证据非常困难。即便将禁止性骚扰写入法律,也不意味着取证会变得容易一些。
事实表明,性骚扰绝大部分发生在工作场所和上下级之间,建立在权力地位的不平等基础上。如果按照通常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很难取证,也就很难打赢性骚扰官司。所以,应该把举证责任倒置,在受害人初步证明自己受到伤害后,让加害人证明他没有实施性骚扰行为。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那么他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总之,性骚扰立法只是“初级阶段”,有关性骚扰的立法必须进一步加以完善,在相关法律中设立有利于受害者的司法救济程序,突破反性骚扰的证据瓶颈,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地震慑性骚扰者,从而减少性骚扰,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
(编辑:王锐)
来源:三秦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