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贤淑 2006-10-25
今天下午,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将审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草案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和实施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可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记者了解到,本草案对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款首次进行了细化。草案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根据草案,违背他人意愿,故意做出或发出性的行为或挑逗,使对方的身体、心理产生不适、不快的都属于性骚扰。对于常见的几个人聊天有人讲“黄段子”的情况,专家表示,该行为一般不针对某一个人,不一定算性骚扰;至于夏季有些人穿着暴露,专家认为,这对其他人来说也不算是性骚扰。
此外,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公安部门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及时出警;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应及时制止,并做好调查取证。居委会、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及时劝阻,参与调解,并可根据受侵害人的请求,出具相关证明或提供帮助。
草案还专门设置了惩罚性条款: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及时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或未依法给予受侵害妇女必要救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种性骚扰解读
语言骚扰:打电话或两人当面独处时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个人的性隐私、性生活。
文字骚扰:将骚扰性语言化为文字,投递赤裸裸的淫秽文字。
图像骚扰:两人独处时故意给对方观看黄色图像或限制级录影带等。
电子信息:用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故意发送黄色文字、黄色图像或黄色笑话。
肢体行为:主要为公共场合身体上的骚扰,如在公共汽车上,故意紧贴对方的身体,在街道上故意接近他人,产生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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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