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少女遭性侵害 谁来撑起“保护伞”?

作者:记者 郑晓强 通讯员 韩承斌 2008-04-05

     

 令人痛心的“少女妈妈”

 

 指着正在无忧无虑地与小狗玩耍的弱智女儿,蕉城区某村村民林某颇为愤怒而又无奈地告诉记者,才14岁的女儿被人强奸,现怀孕已快6个月了。

 老林说,年初,女儿在亲人的陪同下到镇卫生院检查,确认已怀孕。女儿告诉他,3个老人曾经与她发生过关系。这是强奸!老林惊呆了。他与家人赶忙向当地警方报案。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当地政府也对小女孩给予了特殊关注。

 3月底,一个三岁的小男孩在外婆的带领下,来到宁德市妇联。外婆说,几年前的民事赔偿款到现在还没拿到手,孩子的户口也没法落,一家人的生活十分困难。

 小男孩的母亲小吴是周宁县一偏僻山村吴姓农民抱养的。2002年3月,73岁的村民余某将年仅11岁的小吴强暴。此后两年,余某先后用哄骗或强迫手段将小吴强暴了5次,并威胁她不许对任何人说出此事。

 2004年8月,养母发现小吴怀有身孕,一再追问,小吴才战战兢兢地把自己被余某强暴的事告诉养母。事发后,余家人竟想用200元钱了结此事。吴家不同意,双方发生了争执。当年9月1日,吴家报案。余某被拘留后,拒不承认强暴事实,案件调查取证十分困难。9月30日,余某被取保候审。吴家人将情况向宁德市人大、妇联反映,市人大、妇联高度重视,全程督办此案。

 由于吴家人误认为只有生下孩子,才算保留了指控余某的有效证据,2005年3月,孩子被生了下来。经DNA鉴定,余某的犯罪事实被证实,但由于他年老多病,收监困难,经济条件又差,法院的民事赔偿判决书几乎是一纸空文。而年轻的小吴,则要面对独自抚养孩子的艰辛未来。

 

 施暴者多为农村高龄老人

 

 据宁德市妇联提供的数据,2002年-2004年,宁德全市仅记录在案的未成年女性受性侵害案件就有75起,受害女童85人,年龄在14岁以下的幼女有80人,有3人因被强奸生子成了少女妈妈。受害人中16人是养女或留守女童,还有5位女童有智力障碍。75名施害者中50岁以上的有41人,犯罪当年年龄最大的82岁。

 宁德市妇联发展权益部部长蔡道银告诉记者,受害者95%来自农村家庭,多为年幼无知的农村贫困女孩。

 而侵害幼女的多为低文化的农村老人。他们法律意识淡薄,有人甚至认为强奸只是所谓的“欺负”罢了,并不知道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农村劳动力输出人口增多,常住人口出现了老少两个极端,留守儿童数量增多,也是老年人选择幼女作为性侵犯对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蔡道银指出,农村家庭年轻人外出居多,使得老年人产生孤独感和寂寞感,加上文化生活的匮乏,一旦他们积累压抑的一些不良情绪得不到合理的排解,一部分人就选择了性犯罪等极端的方式宣泄。同时,由于未成年女性在受到性侵害后都没有及时向家长或社会求助,受害者家庭大都有“私了”之意,使案件审理过程中取证难度极大,罪犯不容易受到应有的惩罚,也助长了他们的侥幸心理。

 

 让幼女不再遭受性侵害

 

 蔡道银说,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犯后,不仅生理上遭受极大的痛苦,心理上更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她们中有的会一辈子生活在自卑、自责中,时刻被儿时的阴影笼罩着。同时,这类案件也给社会、家庭带来一系列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全社会都要充分认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犯的重要性,建议有条件的地方成立少女受害救助站,支持她们拿起法律维权,为她们无偿进行生理和心理治疗,尽早让受害者走出困境,正常生活。

 蔡道银指出,老年人性犯罪被定罪后,往往因体弱多病造成收监困难,大部分作案的老年人赔偿能力极其有限,造成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较难执行。她建议有关部门加大依法惩治力度,对此类犯罪分子量刑应从严从速,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宁德市政协委员刘榕芳律师建议,应当建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为目前此类案件的民事赔偿金额偏低,有的还不够支付医疗、营养等费用,心理创伤的诊疗费用更无从谈起。同时,幼女遭受性侵害后的“二次伤害”现象也不容忽视。公安机关应设立“未成年人性侵害投诉中心”,设立特别保护程序,采取以录音、录像方式“一次取证”的做法,以避免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反复询问给被害人造成的“二次伤害”。

 教育界人士建议,家长和学校应根据幼女的年龄段和身心特点,对其进行恰当的性自我保护教育,告诉孩子除了爱和美好,还要学习如何防范侵害。

 

(编辑:dida)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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