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守湖 2007-11-02
“202路公交车上,色狼太多了……”近日,有网友在贵州某论坛上发帖声称,在贵阳开往花溪的202路大巴上,经常有女性乘客受到色狼骚扰。10月27日,记者实地搭乘202路公交车调查发现:在公交车上,女大学生频遭“非礼”(据《贵州都市报》10月30日报道)。
评论性骚扰问题有点类似于伸手抓空气,在“性骚扰”是啥子东西的法律定性都尚未解决的前提下来说事,不仅相当费力,也极为尴尬。就算是摆到了法官面前,也往往是胜诉者寥寥。还有人告诉我,号称法制相当健全的西方国家,“性骚扰”官司不也照样扯不清道不明?照此看来,这性骚扰问题倒成了一个国际性难题了。
那是不是就任由公交车上色狼为非作歹,任凭那些受辱女子眼泪花花?是不是没有千呼万唤的《反性骚扰法》就没辙了?是不是一千个学者就有一千种“性骚扰”,就让性骚扰问题成为法律的不治之症?惩治犯罪当然是法律的功能,但保护人的合法权利才是它最为核心的价值。从这个角度去认识“性骚扰”,我们就不难发现,其实许多现有的法律亦提供了一些解决这个问题的钥匙。而要害在于我们对于公民人格权是否足够重视。法律在保护公民人格权利上应当有更大作为,而不能陷入具体法律概念的纠缠中,放纵侵害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并使之泛滥为社会恶疾。
我们总是想当然地认为,所有的问题都能从法律那里找到良方。但事实上不是,法律往往是“事后诸葛亮”,它直观的作用往往体现为“报复”,它惩罚的功能更为抢眼。一个良性社会的运转显然不是这般模样。性骚扰当然是一个法律难题,但它更多地体现为一个道德难题、社会难题。确立这样的认知,我们解决问题的思路就不至于“在一棵树上吊死”。
具体到贵阳202路公交车上的性骚扰问题,症结在哪里?一个字——挤!如果不是这般拥挤,那些不轨之徒猥琐男子哪有机会?说半天法律问题道德问题,归根到底还是一个民生问题——202路公交车能不能不要这样挤。公交车当然是公共场所,但再公共的场所,都应提供保护公民私权的必备物质条件,更遑论身体这样的隐私权利。就算暂时无法改善运力,针对乘客的反映,有关部门可否采取干预与防范措施,消除女性乘客的乘车恐惧感?取证难,举证难,性骚扰问题的确是一个复杂问题,但任何一项简单的防范措施,都比将这个问题一味复杂化而无所作为要好。
(编辑:lily)
编辑:谌超
来源:春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