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事件涉及什么道德?

作者:李子暘 2008-02-21

围绕着“艳照门”事件的道德讨论,在我看来,基本上都是不得要领的。谴责艺人的舆论实际上始终没有说清楚一件事,那就是这些艺人们做错了什么?而对艺人表达同情的人,则忽略了这件事的真正受害者——至少是受害者之一所蒙受的损失。


这件事确实事关道德,但到底是什么道德,有必要做一番讨论。


两个成年人,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性行为,并拍了一些自娱自乐的照片。这既不违反任何法律,也不违反现代道德。如果认为这样的事情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说这种行为是反道德的行为,那文艺复兴以来的人本主义可真是白费功夫了。如果今天还要为成年人基于自愿的性权利进行辩护,那也太无聊了。


至于照片被公布出来,被大众看到,如果是当事人自己做的这件事,那确实违背了性行为不应公开进行的道德要求。但事实显然并非如此。这些艺人们比任何其他人都希望这些照片没有被公开。他(她)们希望这不过是一场噩梦。如果因为公开照片这件事对他们进行谴责,那完全是无理和蛮横。


那么,难道说这些艺人就没有过错吗?当然不是。他们有很严重的过错,那就是没有妥善保管好这些照片。他们可以自由地选择性伙伴,可以自由地拍摄自己,但他们必须保持足够的谨慎,甚至要小心翼翼,确保这些私密的照片不被公众看到。在这方面,他们有明确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什么这么说?他(她)们的这种责任从何而来?


这种责任来自于他(她)们和演艺公司所签订的合同。


作为艺人,他(她)们和演艺公司签订了合同。公司的责任是根据大众的口味、市场的需要,对他(她)们进行投资,获取利润,并帮助艺人获取收入。而艺人的责任,则在于按照公司的安排,配合公司的各种行动,尽可能完美地实现公司的市场计划。


“艳照门”当事的两名重要女艺人,在娱乐市场中,都被他们的演艺公司塑造为“清纯玉女”形象。对此,两名女艺人当然非常清楚。她们选择的角色、灌录的唱片、参加的娱乐活动,都是围绕着这种形象进行的。演艺公司为此进行了大量的投资。这种投资取得了市场成功,为演艺公司和艺人都赚取了可观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这两名女艺人当然有明确的责任,把这种“清纯玉女”的形象塑造到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司和他们个人的利润最大化。为了做到这一点,她们不仅在演艺活动中要选择合适的角色,进行对应的表演,在日常生活中,也必须保持这种形象。至于那是不是真实的,并不重要。至少,在公众可以看得见的地方,她们不能违背公司为她们确定的公众形象。否则,就是在破坏公司的投资,破坏双方的合作计划,也就是在违背合同的约定。


这是一种市场制度下的道德。这种道德要求人们在签订合同以后,就必须忠实地履行合同,并为此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限制自己的行为。一个人可以保留法律范围内的全部自由和权利,无拘无束,但是,一旦他和别人签订了合同,他就有责任放弃相应的自由和权利。拒绝这样做的人,在现代社会中是没有立足之地的。这种道德被称为“敬业”。


这两名女艺人显然违反了这种道德,没有做到足够的敬业。在她们的私生活中,他们忽略了公司的利益。不管她们是故意还是非故意(酒精和药物的作用),至少,她们没有做到足够的谨慎。如果她们非常小心的话,那些照片本来是不可能公之于众的。既然公司为打造她们的形象做了大量的投资,她们就没有任何理由“不谨慎”。她们必须小心翼翼,维护自己的形象。这不仅仅是她们个人的事情。这是生意!事关许多人的收入,甚至饭碗!


许多面向公众的演艺界、体育界人士,在这方面都要约束自己的行为。比如,俱乐部花巨资购买来球员,这些球员就必须格外注意自己的健康——比一般人要注意得多。可以说,他们的身体不仅仅属于他们自己,还属于俱乐部。于是,双方往往在合同中都有明确规定,除了比赛以外,球员不得从事危险活动。也就是说,这些球员尽管收入滚滚,但并不能兴之所至就去滑雪、攀岩什么的。他们甚至都要尽力避免伤风感冒这样的小病。为什么他们要这样受约束,这样没有自由?因为他们签了合同。甘蔗没有两头甜的。事情就这么简单。


因此,“艳照门”中的艺人应该受到谴责,但不是因为他们私下的性行为,而是因为他们的不敬业,因为他们没有以足够的谨慎来维护合作方的利益。必须强调的是,他们在公众中的形象,是长期、精心的商业行为的结果,绝不仅仅属于他们个人。他们只是这种计划中的核心因素而已。为此,他们已经承诺要扮演相应的角色,但他们没有忠实履行自己的承诺。事态的发展表明,演艺公司确实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他们才是这个事件的最大受害者。公司历年来的投资可能付之东流。本来已经成功打造出来的明星形象几乎毁于一旦。


面对损失,演艺公司和艺人共同进行了积极的补救,比如向公众道歉,比如高价收购照片。有人认为这表明艺人承认自己的那种性行为确实不道德。其实这种道歉只不过是在努力讨好大众而已。艺人应该道歉的真正对象其实是演艺公司。但演艺公司是生意人。他们不需要这种婆婆妈妈。他们舍小家顾大家,为了继续娱乐大众而忍辱负重。市场体制毫不客气地提醒他们,把事情做好,尽量挽回投资,而不是确保自己的面子才是最重要的。换了其他的非市场体制,人们看到的可能就是演艺公司毫不客气地把艺人扫地出门,共同加入道德谴责的大合唱。但那实际是在放弃挽回损失的唯一机会。只有不负盈亏的官僚才会这样气壮如牛。市场中的资本家可没有这种脾气。


那么,怎么看待大众舆论呢?同情艺人的论者主张公众应该自觉地不去看那些照片。这当然只能是一厢情愿。大众舆论不是那么容易操纵的。大众舆论也往往会无视个人的正当权利。事实上,从某种角度来看,大众舆论与古代社会的司法体制有几分相像。古代的司法体制,由于缺乏足够的科技手段获取证据,所以,冤案很容易发生。而严酷的刑讯则是正当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并不是非法行为。如果禁止刑讯,在没有其他手段的情况下,主审官可能就无法获得任何证据。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人们形成了最好不要打官司的社会意识。那时的人们意识到,一项争议提交给官府裁决,并不意味着当事者有更大的机会理清是非。相反,很可能意味着倾家荡产和很大的被冤枉的可能性——破家的知府,灭门的知县。因此,最好的办法是在日常生活中小心谨慎,尽量避免卷入任何官司之中,那才是安全的生活之道。所以,才有“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的告诫。


同样,面对大众舆论,当事人想要摆事实,讲道理,试图以理服人,也往往是徒劳。被卷入大众舆论的人,基本注定要遭到误解和冤枉——众口铄金。这就像古代卷入官司的人免不了要挨板子、夹棍伺候一样。古人的生活智慧是最好不要打官司,相应地,现代人的生活智慧就是最好远离大众舆论的漩涡。可是,演艺界人士偏偏是依靠娱乐大众为生的。他们怎么办?没办法,硬着头皮上呗。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演艺界人士得到的高报酬是有理由的。他们无异于是在刀口上讨生活。他们的成功非常依赖运气和高超的公关技巧。也正因此,对他们来说,评价大众舆论对错与否,是没什么用的。就像农夫对待气候那样,他们只能把大众舆论作为既有的外部约束条件接受下来,并在这上面做文章,发现赢利点,通过迎合这种条件来获取利润。旁人替他们打抱不平,也没什么意义。他们即使明知自己委屈,也只能逆来顺受——他们就是吃这碗饭的。娱乐大众首先就要顺从大众的观念,即使低级、即使无聊,也不能违背。


总之,“艳照门”中的艺人的错误在于没有保持足够的职业精神。他们对公司负有责任,必须努力避免任何破坏公司商业计划的行为,包括以加倍的谨慎预防各种不利的意外事件。但他们没有做到这一点。他们的愚蠢和疏忽给公司和他们自己都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他们违背了这一行的职业道德。所有指望着通过娱乐大众谋利的人都应该引以为戒。在大众舆论这种刀口浪尖上讨生活的人是承受不起疏忽大意的代价的。

 

(编辑:Stronger)


来源:牛博国际

来源:春风心理应激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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