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解放日报报记者 周文菁 沈轶伦 2007-05-16
“今后我做妇科体检不花钱了。”对于家住虹口区唐山路的蒋女士来说,近日市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与她今后的生活息息相关。因为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规定,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妇女的妇科病、乳腺病筛查每两年一次,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对此,年近60岁的她颇感惊喜。
这部地方性法规已经施行10年,此次“升级”,变化29处,历经三次审议反复修改,就是为了增强操作性,让女性得到更贴心的保护。而从条款变化的背后,或许能感觉到本市地方立法的发展方向。
这笔单,能买得起吗?
由地方财政承担每两年一次的退休和困难妇女妇科病、乳腺病筛查,无疑是个“大手笔”。因为这一改,惠及200万妇女,牵动上亿元资金投入。
“大手笔”并非“拍脑袋”做出。一审时草案规定,各单位应每两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筛查,退休妇女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当即就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异议:对退休、困难妇女实施妇科病、乳腺病筛查的规定缺乏制度性保障。委员们给出几种建议:纳入医保体系、纳入社保体系、由地方财政负担。
立法工作部门逐条分析:社保医保资金要求专款专用,经费支出受法律和政策制约,由地方财政承担是更好的选择。有必要吗?有可行性吗?立法部门进行了大量调研。
据有关部门统计,市区女性癌症发病率20年升近一倍,其中乳腺癌、宫颈癌等恶性肿瘤是女性健康的主要杀手。专家认为,由于乳腺癌是发生在体表的肿瘤,容易在早期被发现,85%到90%被早期发现的乳腺癌是可以治疗的。通过立法推进妇科病筛查,无疑是一件大好事。
这笔支出到底有多少?市人大和市妇联、总工会、民政局等十余个部门反复核对,初步估算全市共有近200万退休及生活困难妇女。按一次检查60多元的标准,全部检查一次财政需要支出1亿多元。之后,市人大和政府部门召开了6个座谈会,最终确定了妇科病筛查费用承担以单位为主、政府托底、卫生让利的原则,并在现行的条款予以充分反映。
制度设计的变动,需要大量人力物力作为支撑,很好的出发点,也要量力而行,否则就会成为中看不中用的“观赏性”立法。法规中的不少调整,来自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真知灼见,也让人看到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权威。
性骚扰,难言之隐如何破解?
办公室里遭遇黄色笑话,手机里收到黄色短信……形形色色的性骚扰,让不少女性有苦说不出。今后,这样的难言之隐不再难:修改后的实施办法,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法规明确: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市妇联介绍,近年来,有关性骚扰的投诉日益增多。其中,办公室内的性骚扰情况最多,公共场所、邻里间也是性骚扰的高发区域。此外,通过手机、网络大量传播具有淫秽内容的信息,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增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但这只是作为一条禁止性的宣言写入法律,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在地方立法中对性骚扰具体形式进行界定,有助于对国家法律形成补充,增强了法律法规的有效性,真正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今后,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规条款不在多,在于“管用”。要做到“管用”,就必须针对市民现实生活中的热点和难点,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增强法规条文的针对性与有效性,显然是今后的发展方向。
家庭暴力,到底谁来管?
林女士是一位嫁到上海4年的外来媳妇,由于婆媳关系处理不好,丈夫经常对她拳打脚踢。
她哭哭啼啼找到妇联,工作人员告诉她:“妇联能给予你必要的帮助,但我们既不能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取证工作,也无力予以法律判决,要遏制你丈夫的暴力行为,应该找公安部门报警和验伤。”
此次修改决定增设了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内容。特别是明确公安部门应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及时出警,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制止。
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和事件也将得到有效制止。对于这种情况,原先由市和区县妇儿工委直接向侵害单位发出督促执行书,可是妇儿工委没有执法权,一些单位不理睬。现在,督促执行书发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这样,督促执行书的效果大大增加。
有关部门不作为怎么办?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对此设置了法律责任:未依法及时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或者未依法给予受侵害妇女必要救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行政处分;不理睬督导执行书,有关人员也将受行政处分。
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正在使地方立法的重心发生转移。由注重方便政府管理、约束管理相对人的“管理型立法”,转向注重规范政府行为、保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权型立法”,或许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重要变化。( 编辑:Alice )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