哗众取宠的“伪平等”--男女共厕

作者:佚名 2007-04-08

  宁波有一间“男女共厕”的酒吧,除了有洗手间标志外,并无男女标记,泡吧的红男绿女们可轻车熟路地走进同一洗手间的小包厢里各自“方便”,互不打扰。对此,宁波大学法学院汪老师表示,国外有种观念也在倡导男女共厕,认为这是男女平等的一种体现。

 (4月2日《现代金报》)

 

  正当很多原本“男女共厕”的幼儿园都在讨论或者进行男女分厕时,像宁波这家酒吧一样搞“男女共厕”的,目前在一些医院、酒吧等场所时有所闻。应该承认,“男女共厕”是有一定好处:男女如厕,机会均等;可以方便那些上厕所时需要异性陪护的客人(比如醉酒之人)在异性陪同下一起进入,而不必顾虑太多。

 

  但我们更要看到,“男女同厕”弊大于利。且不说男女入厕所本身是一件很私人的事情,男女混杂,对男女入厕者都是一种约束,难免会有一种不方便之感。也且不说“男女同厕”,有些人会更积极地在厕所里写一些很不健康的内容,很可能会使厕所里的黄色文化更加泛滥。单就男女间的安全系数而言,肯定会大大降低。可以想到,在“男女同厕”前,某一男性犯罪分子要进入女厕所犯罪,他面对的外界无形的约束压力肯定要大一些,因为他根本就没有进入女厕的权力;进入女厕后,女性意识到他有犯罪动机的敏感性会很高,从而也增加了他的作案难度。相反,“男女同厕”之后,则犯罪分子会堂而皇之的呆在厕所里等待犯罪。

 

  在男女分厕的情况下,我们尚且不能杜绝犯罪分子闯入异性厕所,而“男女同厕”,则更会给一些不规矩之人多提供一个性骚扰的机会。某些人所宣称的“‘男女同厕’会减少神秘感、减少性犯罪”又从何谈起?这恐怕需要社会极度开放和文明程度相当的高。可现实是,我们的社会还潜伏着许多不稳定和不文明的因素,国民素质并非已经高到基本消灭了犯罪现象。

 

  再说,男女生理结构和心理特点相差甚远,男女在某些方面(比如入厕)是不能平等的,提倡男女平等,也不能用“男女共厕”来说事啊。让女人站着洒尿、与男人同厕,甚至让男人也不得不蹲着小便,就能表明男女真正平等了吗?我看未必。可以说,抹杀男女两性差别而机械混同,一味强求形式上的平等,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平等,只是哗众取宠的“伪平等”。男女平等决不能片面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而必须强调实质上和事实上的平等。依照男女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分别设计建造出更科学合理的男女厕所,是不是更能体现了我们这个社会的男女平等呢?有网友甚至表示,“男女共厕”能表明男女平等,照此理解,男女共浴岂不是更能体现男女平等?

 

  说穿了,酒吧之类的场所搞“男女同厕”,主要是为了方便“跨性别人群”,也就是那些不认同自己生理性别的人,比如一男易性癖患者,心理自认为是女性,那他就不愿意去男厕所,可是如果去女厕呢,又不被社会规则和其他女性认可。在一些场合下,“跨性别人群”很主张取消男女标识。要“男女同厕”的最大意义,也许并不在于男女平等,而在于它对某个社会群体的关怀。而这种“男女共厕”的关怀方式,还是只出现在酒吧之内为好,不宜在社会上普遍推广。


  ( 编辑:Alice、王芯 )

 

来源:春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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