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妇女权益保障规定 办公室性骚扰单位连带赔偿

作者:佚名 200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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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袁丁)“《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行已经10年,已经明显滞后亟待修订。市人大代表、广州市妇联主席李瑾向大会提交议案,要求尽快修订《规定》。在议案中,李瑾附上了由市妇联反复修改9次而成的修订草案,草案在离婚妇女权益保护、反对就业歧视、惩治性骚扰等方面都做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在保障就业平等权和防范性骚扰方面,草案特别强调了用人单位的责任。针对招聘用人时发生的性别歧视,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单位在招聘信息中不得指明性别要求,否则将由广告管理机关处以1000—5000元罚款。此外,修订草案还要求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对妇女的危害后果预先告知。

  为了增加反性骚扰的可操作性,修订草案首度明确界定了性骚扰的含义,即对女性实施、展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使对方受到侮辱、惊吓。为促使用人单位积极防范工作场合中的性骚扰现象,草案特别规定,对工作场合中发生的性骚扰,用人单位除非能证明自己已采取措施预防,否则将负上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编辑:Alice 邹琪琪)

来源:南方日报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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