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图记者金石 2007-03-07
一夜风雨后,一名女农民工清扫路上的树叶。
城市建设和城市居民生活越来越离不开女性农民工。她们集中在男性不愿意从事的女性职业领域,从事城市女性不愿干的职业。不仅与男性分离,而且与城市女性分离。在这双重分离状态下,她们心思鲜为人知。有关部门的一份调查报告揭示出———
最近,由省妇联城乡部与政研室牵头组织,省委政研室、省党校、西安市社科院等单位相关研究人员及基层妇联干部参与,对我省城市女性农民工生存状况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这次调查采取调查问卷与访谈相结合的方法。问卷调查主要选在西安市和咸阳市女性农民工相对集中的纺织、美容美发、足浴、家政服务、餐厅、宾馆等行业,共发放问卷800份,收回有效问卷715份。该调查显示,我省城市女性农民工除了与男性农民工一样希望得到三金和技能培训、提高工资待遇、解决夫妻分居和子女就业难、增加娱乐活动、杜绝克扣和拖欠工资现象等外,目前有六大女性农民工特有的心愿:
心愿一 享受健康公共服务
女性农民工希望提高她们享受健康公共服务程度,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开设心理咨询公益热线,定期为女农民工做妇科检查和体检。调查显示,在近一年时间内,曾参加过单位、政府相关部门或社会公益机构组织的免费体检或妇科病检查的占31.5%,没有参加过的占63.9%。
心愿二 促进与市民之间沟通
根据调查,女性农民工中41.7%的人计划通过打工积累一定的资金后,在城市长期从事个体工商经营;16.4%的人认为“在城市打工能打多久就打多久,不想回农村”。
但不少女性农民工对城市生活不适应性。经常感到不被人理解的占19.2%,有时感到不被理解的占41.8%;处理不好人际关系占28%;经常感到压抑的占15.9%,有时感到压抑的占32.2%;经常感到自己不如人的占14.0%,有时感到不如人的占32.3%。
女农民工希望多组织一些社会公益活动,增加农民工与市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心愿三 解决寻偶难
女性农民工多在女性较集中的行业或企业就业。其中工作单位全是女性的占8.7%;女性占绝大多数的占46.7%;女性比男性稍多一些的占22.5%。因此,就业单位的男女比例给她们找对象带来困难。
调查报告显示,在女性农民工中未婚者占到41.1%,其中没有婚恋对象的占29.9%;离异者占2.8%;丧偶者占有1.3%。在未婚女性农民工中,认为找对象很容易的占5.7%;认为不容易的占48%。她们渴望有关方面定期举办一些联谊活动,解决女农民工找对象难问题。
心愿四 享受法定假期
据调查,女性农民工日均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内的占24.2%;9~10小时的占52.0%;11~13小时的占15.7%;14小时以上的占6.6%。而且,多数人月休息天数少于法定休息天数。每个月休息7~8天的占4.5%;休息5~6天的占2.9%;休息3~4天的占28.3%;休息1~2天的占42%;没有休息日的占19.9%。
女性农民工的生育权利也未能得到有效保障。有9.2%的女性农民工在怀孕生育期间能享受到国家有关福利待遇政策;有49.5%的人不能享受待遇,但单位保留工作岗位;有18%的人在单位知道怀孕后会被辞退。
女性农民工希望减小工作强度,缩短工作时间,达到法定工作时间,享受法定假期,对怀孕期间的女工应调换轻松工作,休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
心愿五 远离性骚扰
女性农民工希望政府和社会为女性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和自我保护知识,规范行业秩序,远离性骚扰和性侵犯。
女性农民工主要在个体私营工商企业中就业,这些企业多数规模小、规范性差、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女性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以服务业为主,受到性骚扰和性侵犯的可能性要大于其他女性职业。
根据调查报告,有4.9%的人曾经遭遇过性骚扰。如果遇到性侵犯或性骚扰时,30.5%的人表示会拼命反抗保护自己;49.9%的人表示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2.2%的人选择忍气吞声。
心愿六 与男性平等
女农民工希望,提高管理者的素质,公平、公正、平等地对待她们。
调查显示:女性农民工基本上集中在传统女性职业领域,而且是低层次的女性职业领域,是城市职业女性中最弱势群体,容易受到歧视。有21.7%人认为自己不能获得与单位男同事同工同酬的平等待遇,有17.6%的人认为自己不会享有与男同事平等升迁的机会。
调查人员的建议
执笔编写这次调查报告的赵银侠介绍,调查人员针对女性农民工遇到的问题,通过分析,提出一系列建议。其中有,用人单位对女性农民工实施卫生健康知识、城市文明道德规范等的培训,政府将这种培训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考核内容;在女性农民工集中的企业,成立女性农民工工会组织,维护她们的权益;在女性农民工集中居住的城中村,赋予她们一定的社区管理权和参与权,增强女性农民工的城市归宿感;定期免费为女性农民工提供体检和妇科病检查,设立女性农民工就医优惠窗口,解决看病贵的问题;各级妇联和工会经常组织开展未婚女性农民工的联谊活动,创造择偶机会;用人单位在女性农民工工资、福利待遇方面与所从事的工作量相符合,消除不公正与歧视现象。( 编辑:Alice )
来源:西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