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三秦都市报报记者 晁阳 2007-03-05
“三八”妇女节前夕,本报独家联合陕西省妇联共同推出“三八节维权周刊”。就我省去年以来发生的具有典型性的投诉案例,将陕西省妇联的相关领导和律师及专家对案例的看法、分析等首次展现给读者。今日首期推出系列报道之一
案例一:主人公:李雪(化名 女 28岁)
职业:某公司白领
事件:2006年6月29日,李雪向陕西省妇联倾诉道,从2005年底开始每天深夜或者凌晨,总有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怪腔怪调地打来骚扰电话,内容下流。
起初,我还以为是该男子将电话打错了,挂断电话后就没有把这件事情放在心上,可谁知道,第二天晚上还是在这个时间段,该男子的骚扰电话又打来了,而且这次的语言更让人难以接受。电话中,该男子还发出笑声,我在电话中大骂了该男子一通。当时我心里想着,这件事情也许就这样过去了,让我气愤的是,在第三个晚上同样的时间,该男子的骚扰电话再次打来了,他不停地打,简直叫人无法忍受。那个晚上我在拔了电话线后一个晚上都没有睡好觉。心想我家的私人电话是谁告诉该男子,听声音不是我所熟悉的朋友的电话,那么,这个电话骚扰我的男子又是谁呢?在夜间骚扰电话持续了15天后,我就到我所在的邮电局办理了追查恶意呼叫电话业务,每逢对方打进骚扰电话时,我就锁住对方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经过当地邮电局计算机查询,显示出有线电话号码的户主是刘军(化名,42岁)。
我经过多次咨询律师和相关法律专家,认为骚扰电话使我精神恍惚,无法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身心健康受到很大摧残,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伤害,一纸诉状将刘军诉到当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刘军停止侵害,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消除影响。赔理道歉。
经过当地法院一年的审理,查明:李雪虽然在当地邮电局办理了“恶意追踪”功能,被锁住的手机机主是刘军。审理中,法院先后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和司法部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李雪提供的一盘录音带中的男性说话的声音是否为刘军说话的声音进行鉴定,但这两个部门根据法院递交的检材和样本均未能作出是否同一的鉴定结论。审理中李雪未能提供确系刘军所打电话的确凿可靠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雪以所锁定被告刘军手机号码为由,认为刘军侵权证据不足,难以认定,不予采信,判决驳回李雪要求刘军承担民事责任诉讼请求。
李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受理后询问了有关当事人,查看了被指控的刘军手机,李雪未要求二审对录音带上的声音重新鉴定。二审认为:移动电话使用的非专一性,使得主叫电话与被叫电话的机主之间构成一种或然性的而非必然性的关系。在没有证据证明主叫电话的声音系主叫电话机主的声音的情况下,便断定由主叫电话的机主发出不能成立。故李雪因锁住刘军手机号码而断定骚扰电话系刘军所打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李雪以此为由诉称刘军侵犯其人格权一说。指向不明,法院无法支持。故驳回了李雪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主人公:郑妍(化名 女 25岁)
职业:某公司经理秘书
事件:2006年4月20日,郑妍在法院败诉了性骚扰一案后,走进了陕西省妇联,向权益部诉说了败诉案的经过:三年前我从学校毕业被一家公司的老总看中,那时候我怀着对工作的向往和为了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观,欣然接受了公司老总每月1500元的薪水。我是个很单纯的女孩子,刚参加工作没有社会经验,我在公司的主要职责就是为总经理王理财(化名,男38岁)当好秘书,主要任务就是抄送文件,传达客户信息资料,接听电话,陪同老总应酬各种社交场合等。刚开始,老总王理财对我还不错,因为我的家在外地,经常嘘寒问暖,特别关心。但是从女性的第六感觉来说,虽然王理财对我特别的好,但是我总感觉王理财看我的眼睛很特别,因此,我就在没有事情的情况下尽量少和他单独相处,工作一完我就早早回家。
到了2005年11月初,老总以要我汇报近况为由把我叫到了他的办公室,说是汇报情况,其实都是胡乱的聊天,聊着聊着老总就对我动手动脚,说些挑逗性的话语。碍于面子,我只是巧妙地躲闪,然后找理由逃走。正是由于我的这种举动,使得老总在我的面前胆子越来越大,由开始的动手动脚发展到在我的身体上乱摸,我有时候还强行摸我的敏感部位,对我的骚扰也越来越大,有时候在夜里我会被恶梦吓醒。我实在忍受不了王理财这种性骚扰,就在2005年12月初将王理财告到了法院,法院很快受理了我的案件。我多么希望法院能够判王理财给我赔理道歉和支付给我相关精神损失,可是经过法院多次调查和询问相关证人,最终以我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王理财对我的性骚扰而败诉,我也不得不放弃我的工作。
点评:
陕西省妇联权益部部长赵玉玲
对这两起由性骚扰引起诉讼均败诉的案件,分析其原因,我认为:
一是取证比较难。如李女士虽然对对方的骚扰电话进行了“恶意追踪”,司法部门还对对方的录音电话的声音进行了鉴定,但由于其声音模糊难以认定。最后法院以证据不足难认定。
二是法律依据欠缺。在我国新修正《妇女法》出台之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性骚扰的规定,妇女受到性骚扰后难以向有关单位寻求救助。这两个性骚扰案中的受害女士分别以对方侵犯其人格权、健康权为由起诉,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我国法律中尚无这种案由,认为两位女士所指控的案由不明被驳回起诉。三是缺乏司法实践。在现实生活中性骚扰这种现象虽然一直存在,但真正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提出来是我国新修正《妇女法》中规定的。在此之前的司法实践中缺乏审理此类案件的借鉴和可操作性。这也是法院审理中未能维护受害者权益的因素。四是社会的认知缺失。由于现实生活中相关性骚扰知识宣传不多,不了解什么是性骚扰,性骚扰对受害人尤其是对女性带来的严重伤害,加之社会上性别歧视,对女性的性骚扰往往从女性自身行为上分析。社会上对女性的偏见,对受害者的责备等,导致许多女性受到性骚扰后处于种种因素不愿披露、更少诉诸法律。
陕西省妇女发展与权益研究中心主任郭慧敏
性骚扰一般指违反当事人的意愿,对其所做的具有性之本质的言辞或举动。性骚扰是不受欢迎的性侵犯行为,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是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是在工作场所、学校、医院和其它公共领域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制或腐蚀其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语言、身体接触以及暴露性器官,是性伤害的一种形式,也是性暴力延续的一部分。在国外司法实践中,将日常生活中依照性骚扰行为区分为五个等级:
1.性别骚扰:举凡一切强化女性是次等性别印象的一切言行。
2.性挑逗:包含一切不受欢迎,不合时宜或带有攻击性的口头或肢体上的吃豆腐行为。
3.性贿赂:以同意性服务作为交换利益的手段。
4.性要胁:以威胁或霸王硬上弓的手段强迫性行为或性服务。
5.性攻击:强暴以及其它造成肢体伤害的暴力动作或异常性行为。
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均对性骚扰作了界定,对保护妇女与人身相关的人权起到重要的作用,但要将之变成一个可能诉讼成功的法定理由,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其中的难点之一在于证据。首先是女性主观感受:“违背意志或不受欢迎”的客观证据化。还有就是证据责任的分配,只有做好了这些,才能使这一法律规定的权利实现。另一个难点是对性骚扰伤害后果的评估。只有造成一定后果才是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其它可能要用道德规范及单位劳动纪律等其它规范来约束和调整大家的关系。( 编辑:Alice )
来源:春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