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共享』内地反家庭暴力服务实用知识汇编

作者:佚名 2019-02-22


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加入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和施暴者的法律责任。这是国家法律第一次就家庭暴力做出明确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对家庭暴力概念进行了界定,为各级法院适用《婚姻法》,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提供了依据:“‘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但是,此界定只明确了家庭暴力中身体暴力的表现形式,对精神暴力并未明确规定,而性暴力和经济控制没有涉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年8月28日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该法还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并规定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施暴者进行行政处罚或提起民事诉讼。这些规定成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直接法律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制定,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罪和遗弃罪。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过失伤害致重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强奸、猥亵、非法拘禁等刑事犯罪,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家庭暴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该法规定,对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伤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该法并为未限制家庭暴力的婚内赔偿,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有离婚时才会判决家庭暴力赔偿。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或遗弃被抚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

 

 从该规定看,该法对家庭暴力的处罚力度弱于陌生人之间的暴力。

 

 7、其他国家法律

 

 我们还可以在其他多部法律中找到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8、《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2008年7月31日,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其中对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宣传部门和妇联的反家庭暴力职责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9、地方性立法

 

 目前,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较大的市,专门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地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加以修订,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均做出了专门规定。

 

 在这其中,有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的规定走在全国性法律之前,例如将家庭暴力保护范围扩大到“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等。

 

 二、反家庭暴力的部门责任

 

 1、立法部门

 

 目前全世界已有60个国家有反家庭暴力专门法,7个国家有反对性别暴力专门法,制定反家庭暴力专门法已成为世界趋势。

 

 在中国,家庭暴力现象普遍而严重,反家庭暴力行动迫切需要一部统一、具体、有操作性的国家专门法。近年来关于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社会呼声高涨,我们期待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将该法纳入立法计划并制定、出台、实施。

 

 2、公安部门

 

 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机构合作机制中,公安机关具有特殊的地位和职责,它处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第一线,是在暴力发生时惟一具有强制性的介入力量,在暴力的制止、调查、处置、预防暴力升级中的作用不可替代。目前法律已经明确了的公安机关相关职责是:

 

 ——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

 

 ——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 ”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 ”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受理或立案,及时查处。

 

 ——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者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

 

 ——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做出处理: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处罚;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的轻伤案件,应当告知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我们认为,为更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高公安干警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意识和工作实效,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制定相关的具体工作规范,其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应当遵守即时、积极、有效、干预的原则,保护受害者及未成年人的原则,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和投诉站应设有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工作电话、工作职责,公开受理家庭暴力的报警、投诉。

 

 ——到达家庭暴力现场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暴力行为,防止暴力升级,保障受害者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安全。

 

 ——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过程中,应当分别询问双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并清楚记载双方当事人的情绪、表现、陈述等。询问时应当避免对受害者造成第二次伤害。

 

 ——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向其发放警示卡,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后果,并向受害者发放告知卡,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求助渠道。

 

 ——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应当根据受害者意愿,将其护送到家庭暴力庇护所或其他安全场所,对急需医治的受害者,应当将其护送到医疗机构。

 

 ——应当制作反家庭暴力警示卡和告知卡,并向社区发放,预防家庭暴力发生,防止家庭暴力升级。

 

 ——对调解处理后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定期回访。

 

 ——应当将家庭暴力防治纳入警务工作考评体系,对家庭暴力处置不当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应当将家庭暴力接处警情况列为专项统计内容。

 

 3、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受害者,按照有关规定酌情减收或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4、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指导和培训。

 

 医疗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若发现疾病和伤害系因家庭暴力所致,应当对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及时救治,做好诊疗记录,保存相关证据。

 

 医务人员可以向受害者提供“家庭暴力是触犯法律、侵犯人权的行为”等相关的信息;可以向受害者提供相关援助部门的信息;如果觉察到受害者处境不佳甚至危险,可以建议其寻找本地区妇联组织或公安部门求得帮助。

 

 5、民政部门

 

 国家政策规定,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为受害者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目前有一些地方的民政部门依托救助站开辟了家庭暴力庇护所,但这尚未成为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6、教育部门

 

 各级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师均应接受反家庭暴力的教育。

 

 各级学校都应开展反对家庭暴力的教育,并将其纳入课程。

 

 在读学生遭遇家庭暴力的,其所在学校应该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并对受害者给予必要的帮助。

 

 7、媒体部门

 

 媒体机构和媒体工作者应该建立反对家庭暴力的明确态度,并通过舆论宣传和舆论监督,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在报道家庭暴力时,媒体应当遵守相应的伦理规范,包括报道应征得受害者的同意,应保护受害者隐私,避免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使用歧视性语言和猎奇、色情、渲染暴力。

 

 8、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家庭暴力施暴者批准逮捕,以及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起公诉。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案件,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做出的错误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9、人民法院

 

 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嫌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者提起自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对于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法院应当判决施暴者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

 

 目前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开始试点推行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保护裁定,在离婚诉讼期间,法院可以应受害者的请求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与公安机关合作为受害者及其特定亲属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预防暴力升级。

 

 此外,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的家庭暴力审理还有许多意见建议,包括:

 

 ——调整证据规则,解决家庭暴力举证难、认定难的问题;

 

 ——提高家庭暴力离婚过错的赔偿额度;

 

 ——明确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优先获得子女抚养权;

 

 ——对以暴制暴的妇女,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并建立统一的量刑标准;

 

 ——对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妇女,实行从宽假释;

 

 等等。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利

 

 就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来看,家暴受害者享有如下权利:

 

 1、报警求助

 

 遭遇家庭暴力后,受害者可以拨打“110”报警求助。

 

 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已明确属于“110”报警范围,若遇拒绝出警或拖延,受害者有权向上级公安部门投诉。对于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社区自治组织等均有义务予以制止。

 

 2、要求固定和保存证据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接警到现场后,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要求其做好接处警记录。

 

 受害者到医院就诊时,有权要求医院进行及时救治,并做好诊疗记录,保存相关证据。

 

 接到过受害者投诉的妇联和社区自治组织,在有必要时应该为其出示相关证据。

 

 3、要求司法鉴定

 

 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受害者有权要求对自己所遭受的伤害做出司法鉴定。如果受害者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4、获得法律援助

 

 很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民事诉讼属于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在这些地方,符合当地经济困难标准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5、要求处罚施暴者

 

 遭遇家庭暴力后,受害者有权要求对施暴者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

 

 按照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受害者提出请求后,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施暴者应该给予五日以下的拘留处罚。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出告诉的虐待罪,人民法院应该予以受理,并对施虐者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

 

 6、保护隐私

 

 无论是警察、检察官,还是法官、律师和其他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均应尊重受害者的隐私,未经明确同意,不得将受害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以及其他能导致其被认出的信息公开。

 

 7、避免二次伤害

 

 无论是警察、检察官,还是法官、律师和其他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均应采用适当的语言和行动,避免暴力受害者受到二次伤害。

 

 8、起诉离婚

 

 家庭暴力是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暴力受害者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准许离婚。

 

 9、获得离婚赔偿

 

 在离婚诉讼中,无论受害者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因家庭暴力而获得离婚损害赔偿,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失、治疗费用,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四、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运动

 

 1、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

 

 “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源自对多米尼加共和国反独裁斗士米拉贝尔三姐妹的纪念,这三姐妹于1960年11月25日被当地秘密警察杀害,激起民众的强烈愤慨,从那以后,她们在自己的祖国成为勇气、尊严和力量的象征。1981年7月,第一届拉丁美洲女权主义大会宣布11月25日为反暴力日,以纪念米拉贝尔三姐妹的牺牲,1999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 “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并不仅针对家庭暴力,而是针对广泛的、各种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强奸、性骚扰、拐卖等等。

 

 中国自2001年起开始出现“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宣传活动,如今,这个日子已经成为反对对妇女暴力宣传倡导的重要时机。

 

 2、十六日行动

 

 “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十六日”是指从11月25日“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到12月10日“国际人权日”之间的十六天。在这十六天期间,世界各国包括中国的妇女组织会持续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以提高保障妇女人权、反对对妇女暴力的公共意识,并发动更多人特别是年轻人和学生投入到反暴力行动中。

 

 3、“白丝带”运动

 

 “白丝带”运动最早起源于加拿大,1989年12月6日,加拿大蒙特利尔一所大学工学院的14名女生被一名年轻男子枪杀,凶手认为妇女和妇女权益运动毁了他的前途。受此悲剧的触动,以迈克·科夫曼博士为首的一群加拿大男性于1991年发起“白丝带”运动。此运动以表示哀悼的白丝带为标志,佩戴白丝带意味着承诺:绝不参与针对妇女的暴力,也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保持沉默。

 

 目前,“白丝带”运动已经由加拿大扩展到全世界很多国家,成为最大的男性反对对妇女暴力的运动,白丝带已成为反对对妇女暴力的通用标志。

 

 在中国,自2001年开始,“白丝带”活动和“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及“十六日运动”结合,逐渐扩展,社区志愿者和青年学生是活动的主力军,活动的形式则丰富多彩,包括讲座、签名、演出、宣誓、街头宣传等等。

 

 4、零忍耐运动

 

 零忍耐运动源于一项对中学生暴力认识和态度的调查,它于1992年由英国爱丁堡地方议会妇女委员会倡导发起。

 

 零忍耐运动的口号是“永远没有借口!”这意味着任何形式、任何程度的暴力都是不可接受的,都不应该被忍耐。

 

 零忍耐运动重视各种不同形式的针对妇女暴力之间的相互联系,注重针对社会公众开展持续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挑战和暴力相关的社会习俗和成见,并主张积极预防暴力,为遭受暴力的妇女和儿童提供高水平的保护和服务。

 

 如今,零忍耐运动已扩展到英国各地及世界上的很多国家,中国已有许多地方创建了“零家庭暴力社区”,倡导对家暴的零忍耐态度,并探索家庭暴力社区综合干预机制的创建。

 

 5、战胜暴力日(V-day)运动

 

 英文“V-day” 中的“V” 具有多种含义,它既代表“Victory over Violence”(战胜暴力),也暗指Valentine (情人节)和Vagina(阴道)。

 

 V-day运动源自美国,在从2月14日情人节到3月8日国际妇女节期间展开,其核心内容是上演话剧《阴道独白》,从而提高公众的反暴力觉悟并为反暴力组织募捐。

 

 《阴道独白》是美国作家伊娃·恩斯勒以200多位妇女的采访为据而创作的话剧,于1998年在纽约正式首演。该剧有两个主题:反对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挑战传统性别文化,肯定和重建女性主体。如今,此剧至少已被翻译成45种语言,在120个国家上演。

 

 《阴道独白》于2002年3月在中国首演,至今已有全国各地多所大学和中学的学生排演和播放过该剧,它的排练、演出、观看和讨论,远不仅是富于魅力的参与式艺术活动,更是所有人共同深思暴力,并进而动员起来共同消除暴力的过程。

 

 6、“三八”妇女维权周

 

 “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始于2000年,由全国妇联、司法部、农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举办,在每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前后一周内,开展妇女法制宣传教育和维权服务。

 

 该活动每年的主题和重点服务人群都有所不同。各级妇联组织一般都会根据全国妇联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活动。一些地方会同时开展心理、医疗保健、家庭教育等咨询便民服务,一些地方妇联会在此期间与人大、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开展妇女法律实施情况专项检查,集中查处侵害妇女权益案件。

 

 摘自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研究中心)编制《反家庭暴力基本读本》。

(本文为微信转载,转自“中国社工时报”)


链接:

深圳创立华南首个心理援助专公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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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清)


来源:中国社工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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