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2012-12-04
发布时间:2007-10-31 15:30:08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心理健康,提高我省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的能力。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省政府《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行动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所涉及人员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部门联动;点面结合,社会参与。 2 干预分级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分为Ⅰ级、 Ⅱ级、 Ⅲ级和 Ⅳ级心理危机干预。 2.1 Ⅰ级干预 (1)《标准》确定的各类特别重大事件。 (2)我省需要国家卫生部在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的突发公共事件。 2.2 Ⅱ级干预 (1)《标准》确定的各类重大事件。 (2)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的突发公共事件。 2.3 Ⅲ级干预 (1)《标准》确定的各类较大事件。 (2)市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的突发公共事件。 2.4 IV级干预 (1)《标准》确定的各类一般事件。 (2)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的突发公共事件。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组织体系由干预领导机构、干预专家组和干预机动队组成。在同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所在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3.1 干预领导机构 3.1.1 省干预协调小组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省应急总指挥部的要求,由省卫生厅负责牵头成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干预协调小组)。组长由省卫生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卫生厅分管副厅长担任,成员有省政府新闻办、省卫生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杭州铁路办事处、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办、省科协、省红十字会等部门有关负责人。 省干预领导小组职责:在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省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别,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各类有关新闻单位开展心理卫生知识宣传。 省卫生厅:负责组建干预专家组、应急干预专业队伍,组织、协调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的实施。 省水利厅: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通报,并协助卫生部门实施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省农业厅: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通报,并协助卫生部门实施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省林业厅: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通报,并协助卫生部门实施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应急干预行动的顺利进行。 省教育厅:负责学校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通报,并协助卫生部门实施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省民政厅:协助卫生部门对受灾群众实施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省交通厅: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通报和受灾群众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省气象局:负责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气象信息的通报。 省地震局: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通报,并协助卫生部门实施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杭州铁路办事处: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通报、受灾群众的转运及心理危机应急干预队的运输,并协助卫生部门实施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办:负责协调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通报、受灾群众的转运及心理危机应急干预队的运输,并协助卫生部门实施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省科协: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心理危机应急干预人员的培训,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技术科学研究。 省红十字会: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对社会心理危机应急干预工作。 3.1.2 省干预协调小组办公室 省干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应急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 3.1.3 市、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协调小组 各市、县(市、区)参照省干预协调小组的组成方式,成立市、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各市、县(市、区)干预协调小组)。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的组织、协调任务。指定相应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干预专家组 省卫生厅和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专家组(省级专家组名单见附件2),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干预支持。 3.3 干预机动队 组建省、市和县(市、区)三级心理危机应急干预机动队,在各级干预协调小组的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干预行动。 3.4 现场指挥 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统一纳入到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 4 应急干预和终止 4.1 应急干预分级及行动 4.1.1 Ⅰ级干预 省干预协调小组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 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根据本方案启动Ⅰ级干预。迅速召集省级干预专家组对该事件引发的心理危机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干预专家和应急干预机动队支援事发地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并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展开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省干预协调小组及时向卫生部、省政府和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情况;必要时向卫生部请求支援。 事件发生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省干预协调小组指挥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4.1.2 Ⅱ级干预 省干预协调小组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根据本方案启动Ⅱ级干预。迅速召集省级干预专家组对该事件引发的心理危机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干预专家和应急干预机动队支援事发地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并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展开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省干预协调小组及时向省政府和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情况。 事件发生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省干预协调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4.1.3 Ⅲ级干预 市干预协调小组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根据本行动方案启动Ⅲ级干预,召集专家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应急干预机动队,由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协调指挥心理危机应急干预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干预协调小组报告有关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情况;必要时向省干预协调小组请求支援。 省干预协调小组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对事件发生地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干预协调小组,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迅速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4.1.4 IV级干预 县(市、区)干预协调小组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进行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根据本行动方案启动IV级干预。召集专家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应急干预机动队,由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协调指挥心理危机应急干预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干预协调小组报告有关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情况;必要时向市干预协调小组请求支援。 市干预协调小组在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进行技术指导。 以上干预行动分级为原则性干预行动分级办法,针对具体突发公共事件,省干预协调小组应根据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省应急总指挥部指示,决定启动干预行动或调整应急干预行动级别。 4.2 现场干预及指挥 干预机动队在接到指令后及时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展开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并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应急干预机动队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加强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各级干预机动队统一开展干预行动,由上一级干预机动队负责技术指导。 4.3 信息报告和发布 现场应急干预机动队每日向本级干预协调小组报告干预进展,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各级干预协调小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干预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 4.4 应急干预终止 经干预专家组评估,提出终止干预的建议,报本级干预协调小组,由干预协调小组宣布干预终止,并报上级干预协调小组。 5 保障措施 心理危机应急干预体系建设是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组织和队伍建设,制订干预行动技术方案,保证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将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相关信息资源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 5.2 应急干预专业队伍 组建省、市和县(市、区)三级心理危机应急干预专业队伍,省级不少于20人,市级不少于10人,县级3-5人。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保证心理危机应急干预专业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强骨干队伍的培训,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干预能力。 5.3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各级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5.4 装备保障 各级心理危机应急干预机动队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交通工具、个人应急携行装备和通讯设备等。 6 公众参与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心理卫生宣传教育;各级心理卫生专业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培训工作。逐步建立以医务人员和基层干部为骨干的群众性心理辅导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心理辅导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作出贡献的 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2 方案制定与修订 本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牵头制定。各市、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方案。 本方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方案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省卫生厅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方案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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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稿:小如 编辑:潇湘 |
来源:浙江省卫生厅应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