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与权益保护

作者:作者:王旌棘 2009-12-08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当前,未成年犯罪呈现了许多新的特点,有其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利于制定相应的制度体系,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犯罪率不断上升,犯罪现象日益严重,社会整体治安形势恶化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日趋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中,青少年已成为犯罪的主要成员,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主体的70-80%左右,其中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更是直线上升,以每年3-5%的速度递增。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犯罪主体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一般10-12岁开始有劣迹, 13-14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14-17成为犯罪的高峰年龄,18岁以后成为犯罪的主力军,并且多为团伙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向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方向发展。由于未成年人生理上还不成熟,仅只具备了初步辨别是非的能力,极易受到外部不良因素的引诱和侵袭,他们所实施的犯罪也往往与成年人犯罪具有不同的特征。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主要表现如下:

 

         1、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看,未成年人由于生理、智力发育尚不健全,认识能力有限,缺乏作案经验,违法犯罪的心理压力较大。因而他们大都是团伙作案,这样即能弥补他们在力量上的缺陷,又能在心理上互相壮胆,同时又能对犯罪进行一定的部署安排,往往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未成年人采取团伙作案的越来越多,并且有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如形成较为稳固的抢劫团伙、盗窃团伙、流氓斗欧团伙等。

 

         2、暴力犯罪突出。未成年人年龄偏低,模仿性较强,犯罪时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往往不顾一切,不计后果,仅凭一时冲动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纵火等暴力型犯罪。在全国法院审理判决的未成年犯中,严重犯罪所占比重每年都在上升,特别是近几年来,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上升趋势尤其明显。

 

         3、犯罪手段多样,事前有预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比重有所上升。过去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具有突发性、偶发性的特点,而当前事前有预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比重有所上升。他们在作案前经过精心策划和充分准备,作案后及时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这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征。

 

         4、从年龄结构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90年代有所提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日益增多。

 

         5、文化水平普通偏低。未成年人犯罪,不论是在校学生,还是社会上的闲散青少年,他们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一般只有初中以下文化,具有高中文化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率一般较低。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就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失败,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包括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及家庭等问题而导致的心理人格障碍、心理需求缺失、心理满足失衡,社会结构变动的非和谐性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定程度的社会紊乱、制度缺失、教育失当和道德失范,以及社会中心控制力量减弱,道德和文化失去既有的规范社会的积极作用等。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因素

 

         1、价值观歪曲。由于受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一部份未成年人形成了畸形的价值观,他们总认为老实吃亏,维我独尊,不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必然导致不良的行为,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

 

         2、自身意志薄弱。未成年人正处在心理和生理发育期,可塑性很强,拒腐蚀的能力较差,如果受到外部条件的不良诱惑和熏染,就容易走向反面,形成孤注一掷、偏激浮躁、报复仇视等心理,甚至沦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二)外部客观因素。

 

         1、社会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结构正在不断变化,这种变化给社会成员尤其是青少年的社会化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一是社会文化的污浊和媒介的误导造成青少年道德滑坡。青少年由于受不良影视和网络文化的影响,长期浸淫于这种不良文化氛围中,青少年就会过多摄入其中传递的错误信息,引起社会化的偏向,使他们的行为失去准则,从而导致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二是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加重加快社会环境的恶化。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导致了社会自力约束和自发发展现象的蔓延,助长了青少年大胆涉足一些对他们不宜的领域,一些青少年因此迈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2、 学校原因。学校在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负有重大的责任。而目学校管理中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教育导向错误,学校教育中重智轻德现象较为普遍。最近几年虽然提出了素质教育的口号,在应试教育的模式没有真正改变的情况下,从教师、家长到学生,没有一方会接受所谓的素质教育。二是部分教师教育观念落后,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一些教师对学生缺乏爱心,不尊重学生的人格,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降低了教育的效果。三是法制教育不健全。很少有学校制定专门计划来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校外恶势力趁机渗入校园,发展、拉拢学生,加剧校园治安环境的复杂化,诱发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发生。

 

         3、家庭原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孕育着社会的成长和发展,是未成年人初及社会化的重要场所,父母通过教养子女来塑造其行为规范,引导其融入社会。而随着传统的家庭结构、家庭观念和家教模式的变化,家庭不再是所有未成年人的避风港,父母也不再是孩子们眼里崇拜的英雄,一些家庭父母为了生计,双双奔波在外,无暇管教子女,父母作为负担未成年人初次社会化的作用不断被削弱,出现家中子女过早自理生活、无人管教现象,父母子女之间缺乏交流,一些父母仍拘泥于传统管教方式,或者以过于溺爱或过于严厉的态度来管教子女,使子女感觉失去家庭归属感与温馨感,增加其逆反心理,敢于反抗师长及父母,玩世不恭,蛮吃鼓霸,自我放纵,往往不自觉地就走入歧途。其次家庭稳定性的弱化。各种离异家庭等“问题家庭”增多,不仅破坏了家庭稳定,而且造成家庭成员特别是青少年产生恐惧、焦虑和缺乏归属感,给家庭成员的学习、工作、生活留下了许多后遗症。

 

     三、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与权益保护

 

        (一)完善法制体系。我国虽有大量法律确实涉及到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但真正以未成年人为保护对象的法律只有两部即《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他法律基本上只有个别条款涉及。因此,虽然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已经初具体系,但由于法律数量少,规定粗糙,在内容上仍存在不少空白。加强立法,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建立起内容详尽,相互协调的法律体系。同时,加强行政立法,规范政府部门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网吧无照经营和超时营业等加以禁止;但是,还有那么多不适宜未成年人出入的娱乐场所,仍有很多毒害未成年人的书报、音像制品充斥未成年人市场。

 

         现实生活中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很多问题都与政府履行职责相关,政府行使权力不到位是导致社会生活中出现复杂的未成年人法律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行政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明确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司法、文化、出版、教育等机构各自的法律职责,减少其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填补其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缺失和空白,使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实。

 

       (二)大力实施学校、家庭和社区“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出要形成以学校为中心的学校、家庭、社区 “三位一体”的教育,让学校、家庭、社区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三道防线。

 

         1、家庭环境方面。每个家庭都必须以对子女负责、对祖国未来负责的高度,维护家庭和睦,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父母要从自身做起,给子女当好表率。同时,要加强与子女的交流,发扬家庭民主,反对家庭暴力,掌握好子女的思想动态,及时做好疏导工作,筑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2、学校教育方面。要适时开设心理教育、法制教育课,要让未成年人学习一些基本法律知识,使他们懂得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 促进在校学生的全面成长。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学校对未成年人教育的主阵地作用。

 

         3、建立学校与家庭的衔接渠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0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学校应当将班主任定期家访或开家长会作为考核其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并将关心帮教“后进生”、“双差生”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的教师作为先进典型加以表彰,以彻底改变应试教育下只看重教师的教学成绩的不正常现象。

 

         4、建立学校与社区的衔接渠道。学校所处社区的治安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周围的治安不好是导致一部分辨别是非能力差且意志薄弱的中小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直接诱因之一。为此,学校应加强与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居委会、村委会的沟通与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让在校青少年有安全感,并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三)检察院侦查及审查起诉过程中树立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使其认罪悔罪,重新做人。

 

         1、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从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可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犯、偶犯或胁从犯、从犯,只要其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后能真诚悔过,家庭具有监护能力,有较好社会帮教条件,同时具有一些法定从轻、减轻条件的,如过失犯罪及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和具有自首、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等情形的,经征询被害人同意,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适用不起诉。

 

         2、刑罚适用上适当放宽。对失足未成年人要注重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入手实施司法保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专人审查、慎重处理。特别是针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危害不大的在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在不影响诉讼的前提下变更强制措施,先取保候审,既使其不误学业,又防止了在羁押场所交叉感染,尽量避免给一时失足的未成年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保护了未成年人依法应受教育的权利。

 

         3、大力做好帮教感化工作。在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要在查清犯罪事实、核准证据的基础上,着重实施帮教感化,激发他们的悔罪心理,树立其改过自新的信心。一是查找犯罪原因,选准感化点。二是因人施教,分类帮教感化。针对未成年人形象思维优于抽象思维的特点,采取具体化、形象化的说服方法,引导他们深刻的认识犯罪的危害性,认罪服法。

 

         4、加强法制宣传。要不定期的深入到学校、社区等,对在校学生或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同时,要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等多种媒体,通过以案释法、法制论坛等多种形式,在未成年人中开展法制教育,使“有法必依”的观念深入人心。

 

     (四)建立少年法院。出于治理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需要, 1984年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全国率先试点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因为特定的历史背景、法律依据等因素的考虑,当时的少年法庭实质只是附设于刑庭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 1988 年才开始出现独立建制的少年庭。少年法庭一出现就以其独特的视角、针对性强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引起司法界的重视、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欢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长宁区少年法庭的成功经验在全国得以推广。

 

         目前我国的少年法庭缺少法律依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先后出台。但是,遗憾的是这两部全国性法律均未对少年法庭有明确的认可,更未对少年司法制度做必要的完备性规定。同时存在受理案件刑事单一化、审判单一化的问题,这些问题将随着少年法院的建立而得到解决。少年法院除了要审理案件外,还应当发挥法制教育、矫正治疗、回访帮教、综合治理等职能作用。受案范围上,不仅要受理涉少刑事案件,还要受理涉少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将来条件成熟后,还可以将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纳入业务范围。此外,少年法院还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五)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施积极法律援助,让他们再次参与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来,应给失足青少年更多的宽容。未成年人犯罪后将对其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他可能受到社区的歧视,长此以往,这些曾经触犯过刑法的未成年人就可能认同这种身份,从而可能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这就需要对他们实施积极的法律援助,给他们更多改过自新的机会。

 

         结语: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阶和权益保护的问题,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齐抓共管、同心协力才能取得成效,但关键还是要有法可依,制度合理,机构健全,统一协调,充分重视,依法治理,才能使各项措施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率,给国家的发展,祖国的未来创造一个美好的明天。

 

         编辑:flora

         (图片来自网络)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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